【Yahoo論壇】解析國際奧運協會給中華奧會的信

讀者投書:北美漂的魯蛇音樂人(音樂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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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截圖在此,容我以大意翻譯之。

先說,這個信函是國奧會方的 「存證信函」,是到時候國奧會做任何決定所會拿出來用的 「證據」之一。

第一個段落基本上是說國奧會有在關注關於貴方奧運代表參加東京奧運以及所有即將發生的國際賽事的參賽名稱,而這個公投指在2018 年 11 月 24日的公投。

第二段落基本上是說國奧會的立場是不干涉地方想做的事情,也完全尊重言論表達的自由。但是,為了釐清不必要的誤解,國奧會還是要重申一下在奧運憲章下所訂立的規範。

第三到第五段落基本上就是在論述 「所訂立的規範」。這當然也表明了中奧會的立場,就是 「不改變現狀」

真正關鍵的是第六段。國奧會在此表明了 「任何嘗試」 (any attempt) 而導致對中奧會施壓以導致做出破壞1981 協議或者國奧會決議的話,會被認定為外部施壓,而讓國奧會啟用條例 27.9 的保護措施。

這個「任何嘗試」當中,沒有明講是甚麼。以大多的台灣人來看,可能覺得只要沒有 『明顯施壓』的證據的話,國奧會也奈中奧會何。但是這封信作為國奧會停權中奧會的 『證據』的話,根據一定會在於用了 『任何嘗試』的這一詞。這個「任何嘗試」可以是公投本身,可以是公投成功,也可以是中奧會有無提出要求。但是,必須要說的是,這個 「論述任何嘗試」的,不會是中奧會而會是國奧會。再強調一次,這個論述是國奧會的認定,無關於中奧會是否有實際提出更名申請。我的友人有建議我研究台灣公投法的效力,但是這封信的重點在於國奧會只要認定你有「施壓的嘗試」,就可能會動用措施讓中奧會被停權。

然後第七段落就是闡述希望奧運賽事不要被政治影響而導致選手參賽權中斷。

說明完畢,請大家自行判斷如何投下公投的票。事先聲明,我雖然有投票權但是投票日我人在國外,所以不會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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