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法官法縱容色法官?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法官性騷助理,原本被判免除職務,提起再審後竟只改判罰俸,引發輿論譁然。受命承審法官雖親上火線辯白,未料不但無法平息爭議,卻引起更多質疑,甚至司法院也認為這個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對於本案,司法院將敦請監察院研議提出再審,但現行法官法中有關職務法庭的設計,確實很有問題,注定爆發這樣的司法醜聞。

現行法官職務法庭設計的缺失

依法官法第47條規定,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不服身分與職務調動之救濟,以及職務監督危及審判獨立之救濟等事項。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四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此種法官懲戒機關之設計,實有諸多問題。

法官職司審判,身分異於一般公務員,是為確保司法權獨立,不受不當之干涉,對於司法官之懲戒或罷免,各國法制均予以特別規範。例如德、奧歐陸諸國劃歸司法權,設置「職務法院(庭)」掌理;日本則屬立法權之範圍,由國會組成「彈劾裁判所」為之。

惟不論採何種方式,均與一般公務員懲戒之組織不同。是設「職務法庭」掌理法官懲戒事項,其性質上屬公務員懲戒之特別組織(法院),本質上未逸脫司法權之範圍,並未違悖憲法第77條規定。

然而法官法設置非常設性、非獨立性的「職務法庭」,僅由5位法官組成及審理,明顯過於簡略。況且5位法官還有可能是地院資淺法官,審理至少需9位監委提出通過之彈劾案,明顯不相稱。

現行法官懲戒由法官職務法庭掌理,其成員均係法官,此固未違反憲法第77條規定,然不無囿於審判須由法官為之侷限性思維,恐導致整體法官監督機制喪失外部監督功能。又依法官法第57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在秘密審理之下,更易啟外界「官官相護」的疑慮。法官性騷案的改判,無疑是最好的證明。

司法院不提再審,違法失職

除了現行法制的缺失外,身為法官監督的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其消極怠於執行對法官監督,無異是本案的幫凶。依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四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本再審案竟非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明顯違法,已構成提起再審事由。

然而司法院雖指陳改判不符社會期待,並且強調將加強性平教育宣導,以及研議職務法庭的改革,但是本案究應如何善後?司法院竟指出:「再審案的聲請權利是案子的當事人,本案可聲請再審者,即受處分本人、監察院,經過內部討論,已作成「敦請監察院檢視本案有無再審事由的結論」。但法官法第56條第1項明確規定:「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司法院自我限縮解釋,明哲保身將提起再審責任丟給他人,難道就不違法?

職務法庭組成必須修正,並納入專家參與及外部監督

目前職務法庭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及法官四人組成,顯然過於簡略。因此,應可擴大職務法庭成員數,納入一定比例的公懲會委員,例如職務法庭由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以及法官十人組成,其中公懲會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改進其組成結構。

此外,現行法官懲戒由法官職務法庭掌理,其成員均係法官,此固未違反憲法第77條規定,然不無囿於審判須由法官為之侷限性思維,恐導致整體法官監督機制喪失外部監督功能。

因此,法官之懲戒機關宜適度納入外部專家成員參與,甚至一般人民參與,例如納入專家或人民參審機制,才能確實發揮監督防腐之作用。另應修正法官法第57條規定,將職務法庭審理不公開之規定,改為原則上公開審理,例外始不公開審理,以杜外界疑慮。


★ 更多Yahoo論壇文章

給我個理由 為何每月捷運要少花1720元?
時代力量搶攻縣市長 因為國民黨太弱了
別人去美國 我只能去美濃 因為英文太爛
一份工作值得做多久,取決的不是工作條件
台灣小吃多 為何只有珍珠奶茶能揚威全球?

【Yahoo論壇】係Yahoo奇摩提供給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所有言論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本文章內容僅反映作者個人意見,並經作者保證文章內容並未侵犯任何人之權利或違反相關法令。

【Yahoo論壇】歡迎您投稿!對於這個社會大小事有話想說?歡迎各界好手來發聲!用文字表達你的觀點。投稿去—–>https://goo.gl/iy5T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