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訴訟金字塔 還是司法墳墓?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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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尼羅河畔的古夫王金字塔,是現存最大的古埃及王朝法老陵墓,也是世界七大奇蹟中最古老的建築。這個偉大建築不僅顯現古埃及的工藝技術與文化,同時也是人類文明的重大成就。只是在這燦爛輝煌文明成就的背後,卻是耗費無數人力、金錢與時間,甚至是犧牲人命等高昂代價所換來。近來司法院提出的「訴訟金字塔」方案,恐怕也不遑多讓!

早自民國84年司法院召集之司法改革委員會,以及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即已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此次司法院以落實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為由,相繼提出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修正草案,企圖達成二十多年前的「未竟之志」。只是目前的司法環境,真得已然俱足完成這項壯舉的條件?

訴訟金字塔無助解決司法沈疴

依照司法院的規劃,未來的訴訟制度將是第「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後審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簡單的說,就是在下級審法院的案件數量較多,上級審的數量較少,呈現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

由於案件的事實調查認定,原則上以第一審審理結果為全部的基礎,第二審不再重覆調查,第三審又僅審查法律適用及統一法律解釋,而不調查案件事實。從訴訟流程來說,透過案件「量」的控管,形式上確實會讓案件儘速確定,提升司法審判效能。然而這恐怕只是「鋸箭式」改革,無法導正司法審判久延之風。

辦案效率不彰,案件拖延不結,徒增人民訟累,是司法最為人詬病之處。例如大法官釋憲案花個三、五年為常態,最高法院動輒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審,淪為「發回法院」,也都視為理所當然。深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對司法官監督機制不足,近年來雖有速審法及法官法等立法,但成效終屬有限,法官法甚至遭譏為「法官福利法」。因此,要提升司法效能,應該強化對司法官的監督作起,甚至是修法明定審理期限,或是限制最高法院濫行發回,才是正本清源的作法。

司法院本應依法切實執行其監督職責,督促法官妥速辦案,避免案件數次發回、多年纏訟未決的情況次發生。然而卻不對症下藥,反倒捨本遂末,以減少上級審法院案件量的訴訟金字塔,去解決上級審積案的問題。甚至在修正草案中表明「因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於撤銷原審判決後,應以發回或發交更審為原則,自為判決為例外」,無異正式將最高法院定位為「發回法院」,試問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能解決案件久懸不決的問題?所謂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豈非只是如同銀行打消呆帳的掩耳盜鈴之策?

犧牲人民權益,成就訴訟金字塔?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成敗關鍵,在於優質堅實的第一審,如果以目前下級審法院法官員額,以及平均每位地方法院法官未結案件已達一百多件的情形下,倘冒然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勢必會讓下級審法官的負擔雪上加霜,又怎能確保第一審的裁判品質?

再者,由於案件的事實調查認定,原則上以第一審審理結果為基礎,倘若第一審未能釐清事實真相,形式上人民雖可請求上訴救濟,然而上訴審採事後審查及嚴格法律審,將不會重新調查證據。又可能因為上訴採嚴格審查,上訴管道更形狹隘,即易造成冤錯案。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將因此喪失藉由上訴糾正原審瑕疵的機會,對於人民訴訟權而言,無疑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此外,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必須植基於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依據司法院調查統計,民眾對於法院及法官的信任度,竟有近六成表示不信任,對於法官判決公正性及審判獨立,更有高達近七成民眾持否定的態度。更不用說,近來某地方法院發生院檢當庭互槓,驚動院檢高層出面喬事情、擺平風波,如此駭人聽聞的司法事件,教人民如何信任司法?又豈能冒然構築訴訟金字塔?

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前提條件,除了必須提升裁判品質,更重要的是民眾的信任。如果只是為打消上訴法院的積案,將矛頭指向訴訟當事人,甚至拿人民訴訟權開刀,這樣的訴訟金字塔將只是宏偉的司法陵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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