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張宇韶】在中國銳實力攻勢下 台灣應建立防衛性民主概念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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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兩岸政策協會研究員

在台灣常常會有某些輿論邏輯錯亂的現象,這種現象往往出現在標榜自由主義,但骨子裡其實徹底保守的媒體人或自詡菁英的藍營支持者。有趣的是,越是錯的離譜,他們卻更振振有詞,這類個案實在層出不窮總是出現在我們的生活日常。

這些人喜歡嘴川普財大氣粗、言行粗鄙甚至種族歧視或物化女性,然而對於韓國瑜的荒謬言行毫不保留全盤接受,甚至樂於替其宣傳造神;某些論調寧可相信民進黨政府與唐鳳隻手遮天操控臉書審查機制,也不願接受中國在台灣透過代理人散播假新聞的事實,某位傳播學者甚至要我量化舉證中共銳實力的案例,我直接回答:「你就是最好的個案之一」;言及中國正在實行的「社會信用評分制度」,某財經專家宣稱「如果可以在高鐵上讓乘客安靜一點,這樣的辦法其實不壞」,另一位搭腔「中國就需要這種管理,台灣過去不也如此」。先前中國武統人因來台從事名實不符的活動,其言行顯然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遭到驅離,某媒體社論卻撻伐政府濫權戕害人權。這些症狀就是我做的初步歸納。

這些人的邏輯不難理解,用最嚴格的標準檢視自己的民主,讓後對中國政府違反民主人權的各項作為裝聾作啞,這就是典型的雙重標準。諷刺的是,他們喜歡要求別人尊重其媒體、財經或科技專業,但是對於自己在公共政策、國際政治、兩岸關係或是中國研究的知識門檻要求極低,這還是另一種雙重標準。

在眾多議題之中,他們最擅長以台灣是民主國家,理應保障言論自由或人權作為抗辯內容,面對中共對於台灣主權與民主所造成的威脅不僅視而不見,甚至會高分貝反過來要求政府採取百分之百開放的小政府立場。

然而,對於這些菁英們顯然不知美國政府對於言論自由所採取的限制,特別是「惡意傾向原則」(bad tendency test)。此原則是在Gitlow vs New York/1925判決中所建立的,該判決指出言論自由既非個人的絕對權利,亦不排斥國家或他人自保的基本權利,故言論自由「並不保障意圖以武力,或非法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及顛覆政府的言論或對他人施以惡意誹謗」。若言論之意圖顛覆政府或惡意他人,皆必須等到其「危險發生之後而罰之」,則自由與國家及他人法益將會一併被顛覆掉。此一原則即可直接反駁批評政府驅離立李毅的論述內容。

德國政府受到昔日納粹「以民主埋葬民主」的歷史教訓的啟發,各在其憲法中設計「防衛性民主」的概念,以避免激進勢力透過民主程序再度毀滅民主。這也宣示了民主政治與言論自由都不可能無限上綱毫無受限。

防衛性民主的概念也出現在行政院近日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的內容中,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指出,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明白指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只要是憲法設置的機關,都有義務必須遵守,就算是修憲也有界限。

陳明通表示,修正草案就是參照這個意旨,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應作為兩岸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換言之,這類議題是兩岸政治談判的「禁區」,行政部門不可以提出來與對岸進行協商談判。

陳明通強調,「主權」是國家的基礎,是國家對於管轄區域所具有的排他性政治權力,內涵包括對內的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以及對外的外交權及軍事權等。因此,不應該將「國家主權」與「國家行使主權的行為」混為一談。

美國對於言論自由有其基本限制,德國對其民主政體有其原則性的規範,面對中國各項凌厲的銳實力攻勢,台灣民眾應該要建立起防衛性民主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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