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毛奇】法定競選活動前的「競選活動」不違法—厲害了!中選會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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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競選團隊10月20日下午在北投七星公園舉行園遊會,柯P的行動競選辦公室卡車直接開進公園,柯媽、柯爸、柯妹、北市副市長、議員先後上台致詞,還有許多市府官員到場力挺,儘管柯陣營強調活動是「戶外音樂會」,並非競選活動,但連柯自己都多次呼喊「改變成真持續發生」,到場官員、柯爸柯媽也與群眾比出4號手勢,所謂的「戶外音樂會」不折不扣就是一場競選活動。

由於柯辦整場園遊會明顯屬於「競選活動」,因而被市府公園處認定違反「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除沒入3萬元保證金,並對柯辦開出多張罰單。

針對柯文哲市長裁罰柯文哲競選辦公室,柯文哲表示:「我當台北市長到現在,一個很大感觸,我們每次都要求人民守法,可是訂出來的法律是要可以遵守的」,忍不住抱怨:「可是我事先問他們,他們都跟我說這可以啊!」言下之意,似乎認為自己違法都是因為法令過時、公務員故意欺騙。

這真是典型的帶頭違法又裝無辜,也是標準的柯氏風格。

其實,北市府並未規定公園不能從事競選活動,只是必須依規定申請,柯P的說法明顯是混淆視聽,重點是,公園處更沒有只針對柯文哲,丁守中陣營日前就曾因違反規定被沒入保證金,至於姚文智也曾申請在公園舉辦「後援會授證大會」,但由於法定競選活動時間尚未起跑,公園處也只能依法不予核准,就這個三個案例觀察,公園處公平對待所有候選人,堅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承辦公務員值得肯定。

或許有人要問,既然沒有禁止在公園辦理競選活動,柯文哲競選辦公室為何被裁罰呢?關鍵在於,當初柯競總部申請的活動名稱為「戶外音樂會」,但到了當天活動內容根本就是競選造勢場子,柯辦還直接把行動競選辦公室卡車當作舞台,這不是公然挑戰公權力嗎?如果這樣可以被允許,要以何標準面對其他候選人?

錯了就是錯了,柯文哲是做錯了,不過,他倒是有一點說對了,台灣確實有些法規不切實際,以選舉活動為例,真正不食人間煙火的並不是台北市的自治法規,而是攸關全國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幾個月來,台灣各地沉浸在完全的選舉氛圍裡,坐轎的、抬轎的,忙得不亦樂乎,然而,根據《選罷法》相關規定,法定的選舉活動根本就還沒有開始。

以台灣的選舉文化,就算是選個最基層的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至少也要花個幾個月宣傳、競選,然而,台灣的《選罷法》卻是這樣規定的,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分別如下:

1.直轄市長為15日。

2.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10日。

3.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5日。

選舉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換算一下時間,年底選舉直轄市長的選舉活動開始日為11月9日,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11月10日,至於最基層的村里長與鄉鎮市民代表則是11月19日。

好玩的是,現在的競選活動並不算偷跑,因為中選會說:並未限制在法定競選活動之前不能有競選活動,而且也未訂罰則,實在不懂,如果法定之前的活動沒有違法,又何必法定?既然法定了,怎又不依法執法?如果法律脫離現實,為何又不修法?難不成法定是假的,活動也是假的,都是選民業障重啊。

厲害了,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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