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偵查被公開」下的哀鳴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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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兩則都是基隆地檢署偵辦的案件在同一天披露──中華貨櫃場陳姓課長被依洩密罪起訴、檢調搜索瑞芳警分局偵查隊。這兩案,案情毫無關係,但相互對照出一個共同交叉點:「偵查不公開」,且對比十足強烈。

中華貨櫃場陳姓課長會被起訴,源自檢調去年在一批進口貨物裡,查獲將近200公斤的K他命;由於還沒有追查到貨主,媒體卻先曝光,甚至連進口水單、貨櫃編號等內容都鉅細靡遺披露。很明顯的,這是偵查中的案情被公開。檢察官發動偵辦後,揪出了貨櫃場的倉儲課長洩密。

基隆地檢署指出,是基於重視偵查不公開才調查此案。然而,就在同一天,基隆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搜索瑞芳警分局偵查隊時,案情也曝了光,甚至連涉案人──前偵查隊長的姓名都被全名揭露,還有電視台把這名涉案警官以前受訪的畫面反覆播放。

把這兩個案子放在「偵查不公開」的天秤上,陳姓課長會被起訴,是因為他把偵辦中的案情洩漏給媒體;但是,瑞芳警分局偵查隊被搜索、前隊長身分曝光,何嘗不是有人洩密?基隆地檢署要不要查辦究責?

長期以來,還在偵查中的案情不斷被公開,始終是偵查體系被垢病的現象。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裡,「偵查不公開」是第51個討論議題,並形成決議:司法院等機關要檢討現行辦法,提出更具體且明確的修訂、檢察等部門要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以有效防止媒體報導而影響偵審。

偵查中的案情被公開,不僅會影響偵審,更嚴重侵犯人權。因為,台灣的刑事司法早已採行「無罪推定」原則,意即,凡是沒有經過審判定讞的被告,都是無罪的。既是如此,在案情可能還不明朗、犯行可能還不明確,涉案人可能只是「嫌疑犯」等種種可能下,姓名就被偵查公開,對當事人名譽、人格造成的損害,不難想見。然而,透過實例的呈現,更能看到其中之惡、荼害之烈……

民國95年間,大台北地區部份道路工程爆發偷工減料,應該要以柏油舖設的路面,被商人疑似用劣級品混充舖料;檢調偵蒐後,在這年8月23日兵分11路搜索,帶回10多名官商調查。

其中,公路總局第一工務段的嚴姓主管經漏夜偵訊,被檢察官當庭逮捕。由於這樁工程弊案是一名前台北市議員涉嫌收賄的案外案,社會矚目,隔天媒體大篇幅報導他遭到羈押禁見,並且全名刊載。

在偵辦過程中,被當庭逮捕、遭收押禁見的嚴姓主管,果真是貪官污吏?

歷經近12年纏訟,去年底,嚴姓主管無罪定讞(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106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今年3月31日,當年被羈押58天的他,獲得刑事補償23萬2000元。

嚴姓主管奪回清白,但扳回名譽了嗎?這是他親口對法官說的話:

「這個案子當年經過媒體大肆報導,我承受相當嚴重的精神痛苦及打擊,社會名譽也造成無法彌補的影響。……

這正是「偵查被公開」的最大禍害──名譽受損,終生無法彌補!

基隆地檢署搜索瑞芳警分局、前偵查隊長姓名外洩,和12年前的嚴姓主管一模一樣:他們都還沒有被起訴,更沒有經過審判,還在初步偵查中的案情就被洩漏、姓名曝光。

將心比心,如果我們就是發出哀哀之鳴的嚴姓主管,誰來還我們公道?

基隆地檢署既然以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洩密罪起訴貨櫃場陳姓課長,那麼,在瑞芳警分局被搜索、前偵查隊長姓名被曝光、偵辦中的案情被外洩的部份,基隆地檢署辦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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