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大法庭」是該登場了

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在記者會中說明大法庭制度。(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在記者會中說明大法庭制度。(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院日前公布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在三審法院設置「大法庭」,功能在於統一法律見解,避免法官之間、下級審和上級審之間見解不同,導致判決有別。簡單來說,司法院此舉目的,是希望讓人民對司法不再有「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觀感。

司法院要不要、應不應該設置大法庭?在去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引發熱議,有委員擔心大法庭將扮演凌駕最高法院之上的「第四審」。如今,隨著草案版本出爐,大法庭未來並不針對個案審判,已大大化解外界的疑慮。

由於大法庭只負責法律見解的統一,做為法官審判的見解準繩,我們樂觀其成。因為,長久以來,法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審判現象,不僅傷害司法威信,更讓部分法官辦案不知如何是從。例如,承審「扁案」的高院法官曾德水即證實,他正等待最高法院對貪汙罪的定義,究竟是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是「法定職權說」的決議後,才會處理扁案。

除了政治案件,金融官司也不乏法官見解混亂的例子。纏訟迄今10多年的「SOGO案」,案情中「公司法第9條第4項」(以下簡稱「9條4」)的見解混亂,堪稱是近年「經典之作」。

公司法「9條4」的規定內容是:

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一旦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在SOGO案中,「遠東集團」陣營的郭明宗(已歿)由於在參與股東會、董事會過程中,被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判刑確定,經濟部因此撤銷了遠東集團對「太流公司」的增資處分。此舉形同遠東集團增資SOGO百貨,被經濟部視為無效。

遠東集團不服這項處分,提起訴訟主張「9條4」所說的「偽造、變造文書」,內容應該只局限這三項罪名: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不應該包括郭明宗被判刑定讞的罪名。

遠東集團的這番主張,引發了一場見解大混仗!

遠東集團搬出政大教授的論述,支撐自己的「狹義說」。但是,包括經濟部在內的另一派則採取「廣義說」:凡是構成偽造文書罪章中的任何一個罪名,就符合「9條4」的規定。

應該是採「廣義說」,還是「狹義說」?

在兩派爭辯中,除了爭奪SOGO百貨的三方陣營──遠東集團徐旭東、「太設集團」章民強、「太流公司」李恆隆,律師團各為其主辯護之外,還有中正大學、成功大學、政治大學、台北大學等四校五位法律學者參與論述,有的採「廣義說」,有的支持「狹義說」,見解吵得不可開交。

民國101年11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宣判:遠東集團勝訴。意即,合議庭採取「狹義說」。隔年5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也支持「狹義說」,判決上訴駁回。

乍看之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見解是一致的,沒有見解歧異的問題。但實際不然。

民國101年9月25日,在一場由立法委員召開的「公司登記影響公司權益之探討」公聽會中,司法院派出的代表是法官、法務部代表是高檢署檢察官,及經濟部、金管會官員,還有台北大學、文化大學的法律教授和律師;結果,意見完全一面倒:應該採「廣義說」──凡是虛假的文書、會議決議都不能拿去辦理公司登記,即使登記了,也應該要撤銷。

既是如此,為什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見解,和這場公聽會的見解,是如此的南轅北轍?這也是「SOGO案」迄今留下的謎團。

統一法律見解的「大法庭」,是時候了,該登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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