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一群違法亂紀的司法人員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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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件董娘遭擄案是否羈押主嫌,所引發的檢察官、法官互訌中,居然有台北地院女法官把檢察官提交給高等法院的補充意見書,公開在法官論壇上,因此遭檢察官指斥已違反「偵查不公開」。

此事令人驚愕。因為,司法院、行政院根據「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已經在上月15日共同會銜發布新版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為了宣導,這項辦法將在3個月後的6月15日正式實施。

可是,自發布以來的這1個月,公部門真的有在宣導嗎?司法官對新版「偵查不公開」有感嗎?對內容有正確認知嗎?

會有上述一連三問,是因為最近接連發生偵查中的案情被公開。除了上述的董娘遭擄案,還有內政部「資訊中心」官員涉嫌貪污、被封為股市「四大金釵」的女副董涉嫌掏空;在後者這兩案中,當事人的姓名不僅被公開,連相關人物、被搜索公司,甚至只是關係人的女友、姐夫姓名,也悉數曝光。

新版的「偵查不公開」,明確標定不得公開的內容,包括偵查中的案情、偵查所得的心證;而且,即使是偵查程序,也不得公開。什麼叫「偵查程序」?司法人員不會不懂。包括搜索、約談、傳喚、拘提等等偵查過程中的作為,就是屬於不得公開的範疇。

新版規定也指明「偵查不公開」的期限,是從「開始偵查起」到「偵查終結止」。也就是說,當檢察官偵查結束,從公布起訴、或不起訴等的那一刻起,「偵查不公開」的禁錮才解除。

「偵查不公開」不僅有助司法人員偵蒐辦案,也可保護被調查者的名譽與隱私。畢竟,既然全案還在偵辦階段,案情是處於不明確狀態,一旦案情曝光,可能會讓不法之徒得知偵辦內情而毀跡滅證;此外,案情偵查後,若無犯罪事實,在當事人遭到曝光下,名譽已經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還記得「林世崇」這個人嗎?

民國104年3月間,當時擔任台北市內湖區長的林世崇,被媒體連續「曝曬」多日,指他涉嫌明知道路施工地點錯誤,卻仍然驗收工程,還付款給包商。檢察官偵辦後,法官裁准羈押禁見。

林世崇被羈禁的這天,遭拔官、被停職。這年5月15日,他被依圖利罪起訴,檢察官還要求從重量刑(士林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4153號)。

歷經3年審判,法官判他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半年後,高院駁回,全案無罪定讞。直到此刻,經過司法的認證,林世崇根本沒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內容;法官還說,檢察官拿出來的證據,不足夠證明林世崇犯罪。

而且,經過一、二審接力調查,真相終於還原。原來,全案是內湖區公所承辦人員在這項道路工程先斬後奏,導致工程被台北市工務局認定不是「維修」,而是「新闢」道路,工程因此被迫停工。

一、二審都認定,事發後,林世崇認為廠商是依據區公所指示而施工,對方一旦訴訟求償,區公所敗訴可能性相當高,屆時不僅仍然要付工程費,還會衍生高額延遲利息,因此決定支付工程款。

在這個案子裡,林世崇是敗壞官箴,還是勇於任事?從結果論來看,他是後者。但是,在偵查階段,尤其是他被羈押禁見時,他儼然被視為前者。

林世崇曾經擔任台北市殯葬處長、市府參議。30多年公務員生涯中,他的考績年年甲等。但是,民國104年3月16日,當檢調發動搜索、約談,林世崇姓名被曝光那一刻的心境,他後來對法官說了這句話:「一生清譽盡毀!」

全案落幕後,當年被羈押57天的林世崇,司法只能對他如此聊表心意:補償22萬8000元。

新版「偵查不公開」正在宣導期。共同會銜的司法院、行政院有在宣導嗎?這兩院的大人們,難到沒看到一群司法官正在幹著違法亂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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