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人民沒有無端接受法官胡審亂判的義務!

警方酒測臨檢(資料照片:中央社)
警方酒測臨檢(資料照片:中央社)

曾有酒後駕車惡習的顏姓酒女,日前又酒駕撞死陳姓烘焙師,正當引發群情激憤,甚至有公民倡議政府應對酒駕者施以鞭刑之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民保障界限何在?」的新聞稿,並判決一名拒絕酒測的民眾免罰九萬元。在法院的新聞稿裡,有這麼一句話: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未料,這則新聞稿先引來第一線執行酒測警員的撻伐;隨即,交通部再補上第二槍,發出措辭強硬的新聞稿,指稱法官有多次對於酒駕判決寬鬆,已深深打擊政府作為,有鼓勵駕駛人酒後規避檢測的投機心態,相對導致用路人的風險。

「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法院說得如此正義凜然。把這句話擴大到各個層面,可謂是放諸四海皆準。舉例來說,在政治上,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酷吏實施苛政的義務;在稅賦上,人民沒有無端接受佞臣暴斂橫徵的義務;在生活上,人民沒有無端接受惡警盤查搜身的義務……。但是,在司法上呢?

民國104年,新北市林口區發生一樁芝麻綠豆大的刑案──都在建築工地做工的曾姓男子,和陳姓、方姓夫妻為了工地粉塵的事起爭執。曾男抓住對方的手,做勢毆打,在旁見狀同事上前勸阻,並說「人家是女生」。曾男說了狠話:「女人照打……看一次打一次,打給他死」。夫妻提告,檢察官起訴曾男兩罪:傷害、恐嚇。(新北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1746號)

一審調查後,認為曾男出言恐嚇構成犯罪,判處拘役40天,可以易科罰金。至於傷害部份,則因不能證明是衝突中造成,法官判決無罪。(新北地院判決書,105年度易字第1115號)

雙方都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有不同認定──恐嚇、傷害兩罪都成立。不過,合議庭認為,這兩個犯罪行為是在同一個狀態下觸犯,因此以刑責較重的傷害罪判刑:拘役80天(台灣高院判決書,106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平心而論,本案中,一、二審在傷害罪的認定上出現歧異,不能苛責法官。因為,在審判過程中,證人、證詞及證據出現有差異,就會產生不同的審判認定。

但是,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二審的判決結果!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又分為五種: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其中,「拘役」的天數是有限制的,刑法規定是:「1天以上、60天以下」;但是,如果有加重情形時,可以拘役到120天。`

從這項規定來看曾姓男子被二審改判拘役80天,很明顯的可以發現,他的部份行為,被法官認為已經構成要「加重」處罰。問題是:曾男被加重拘役的情節是什麼?

其實,「傷害罪」是不能上訴三審的,曾男被判拘役80天,已經是二審定讞了。但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因為,經過最高法院審理後,發現曾姓男子並沒有犯下要加重處罰的行為(最高法院判決書,106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理由二)。也就是說,曾男被二審法官亂判了拘役的天數!

法官最基本的專業,不就是精準的引據法律、依法審判嗎?為什麼已經是二審的法官還會搞錯?令人難以想像的是,竟然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都沒有發現判錯?法官的審判品質、專業素養,怎能不令人愕然?

這是「法官亂判」絕無僅有的單一個案嗎?再來看看另一案……

高雄一名柯姓市民在臉書上指稱林姓女子隨意與男子上床,林女提告後,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根據刑法規定,這個罪名只能判兩種「主刑」其中之一:拘役或罰金。沒想到,法官判他「徒刑」兩個月((高雄地院判決書,105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

曾、柯兩人後來都翻案成功。經過非常上訴後,曾男從拘役80天改判為50天,柯男則從徒刑兩個月改為拘役20天。

在每年約有300萬件的司法個案叢林中,曾男的傷害案、柯男的公然侮辱案是相對微不足道的小案。但是,連這種「芝麻案」法官都會錯判,法官的審判品質怎不令人心驚膽戰?

套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裡的話:「人民沒有無端接受法官胡審亂判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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