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全民「善款」豈能被如此耗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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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3月3日,有一個標示是「電腦配件」的國際包裹,空運到桃園國際機場貨物專區,經X光檢查後,顯示內有夾層物。經關稅局、航警局共同拆檢,發現裡面是喇叭音響,但夾藏著2064公克的毒品K他命。警方不動聲色,把包裹回復原狀,按圖索驥。

警方喬扮成包裹快遞員,依照地址送貨到台中市崇德路3段,當場被捕出面取貨的「華仔」。他供出上游叫「阿正」,並配合警方辦案,打電話釣出阿正。對方要華仔把貨送到崇德十路。抵達後,警方逮到下車拿貨的「阿誠」,另名開車的蔡姓男子見苗頭不對,高速駕車逃離。

這個故事的主角是阿誠。

22歲的阿誠否認運毒。檢察官不相信,把他提起公訴(桃園地檢署起訴書,98年度偵字第5211號)。運輸毒品是重罪,從事殯葬工作、收入不高的阿誠請不起律師,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

法扶會,是專為經濟弱勢者而成立的法律扶助單位,經費來自於司法院捐助。也就是說,法扶會的經費,實際來自全民納稅錢。阿誠通過法扶會審核,幫他支付了一筆費用,委派一名律師幫他辯護。

民國106年1月20日,一審判決阿誠無罪(桃園地院判決書,105年度訴緝字第78號)。主要關鍵有三:

第一,最先被捕的華仔供說,他不認識阿誠,阿誠也不是他的上游──阿正。由於華仔指稱是靠一支特定電話號碼和阿正聯繫,經過調查後,阿誠的手機號碼,確實不是阿正所留的電話號碼。

第二,阿誠說,他會坐在案發時逃逸的蔡姓友人車子裡,是蔡請他幫忙去搬音響;而且,蔡還拿1萬5000元給他,要他搬貨時把錢交給對方。法官認為,基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商業習慣,不能排除阿誠是出於相信友人而幫忙取貨、交錢;何況,並沒有證據顯示阿誠所言不是真的。

第三,阿誠雖然沒有通過測謊,但法官指出,測謊結果不能做為定罪的唯一依據,檢察官必須要拿出其他證據,來證明阿誠確實有犯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阿誠再次淪為被告。他仍然沒錢聘請律師,二度求助法扶會。法扶會再幫阿誠付費,聘雇為阿誠打贏一審官司的律師,繼續打二審官司。

一審判決阿誠無罪時,法官已經告訴檢察官:必須要拿出其他證據,來證明阿誠有犯罪的事實。檢察官既然提起上訴,證據是什麼?

根據警方當天緝毒行動的街頭監視器畫面顯示,阿誠乘坐蔡姓男子駕駛的轎車,原先是一路尾隨出面取毒、但已被捕的華仔的車子,當華仔車停妥後,蔡卻車停路邊刻意巡視1分5秒,才慢慢駛近蔡的車輛。檢察官因此上訴指稱,阿誠理應心中有數,「要拿取的物品必然是違禁物品,否則何需如此迂迴?」

這是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但是,這是「證據」嗎?

當然不是!二審法官指出,當時開車的人是蔡姓男子,阿誠只是坐在副駕駛座上,他怎麼會知道開車者的想法、怎麼會知道蔡有刻意巡視、怎麼會知道對方要交付的貨物,必定是違禁物品?

不到半年,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阿誠無罪定讞。

來算算這筆「帳」。阿誠歷經這場冤案,一、二審的律師費名為法扶會支付,但實際上,這筆「善款」來自全民。此外,阿誠無罪定讞後,由於他當初被羈押禁見121天,事後獲得36萬3000元;這筆補償款,也是全民納稅錢支付。

看到我們的納稅錢被如此耗擲、目擊阿誠的人生無辜被虛耗121天,立法院初審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新增條文,規定檢察官一旦有濫行起訴、濫行上訴,檢察署必須負擔由法扶會所支出的律師費。難道不應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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