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刑事補償制度的魔鬼:司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庭、天秤、法官(圖片來源:iStockphoto)
法庭、天秤、法官(圖片來源:iStockphoto)

台中高分院最近做出今年的第一樁刑事補償判決:8年前,彰化縣陳姓、林姓兩名男子因為行車糾紛發生衝突,林送醫後死亡,陳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個月定讞;經過「再審」後,法官認為案發當時林罹患舌癌末期,死因有可能是癌症轉移,並非毆打所致,改依傷害罪判刑6個月。陳當年被羈押882天,在扣掉半年刑期後,他被多關的702天,獲得210萬6000元補償 (台中高分院決定書,107年度刑補字第1號)

根據刑事補償法規定,刑事補償的標準,要看受害人有沒有「可歸責事由」。如果有,則補償額度是每天1000元到2900元之間;如果沒有,則是以每天3000元到5000元補償。

也就是說,在這起案例中,陳姓男子是屬於沒有可歸責事由,以最低的每天3000元獲償。此案的判決金額、每天補償的額度適不適當?在見人見智中,潛藏著目前刑事補償制度的檢討空間。

刑事補償金額的給付根據,法律雖有明定,但內容模糊。例如,刑事補償法第8條規定,在決定補償金額時,應該全盤審視一切情狀,並且要特別注意這兩點:第一,有沒有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第二,受害人所受的損失、有沒有可被歸咎的原因?

以陳姓男子的個案來說,他被控傷害致死罪定讞後,於民國102年9月5日入獄服刑,當年他已66歲。直到獲得再審,法官並且同時宣告他停止服刑,他才在民國105年2月4日出獄,此時已年近70歲。

陳男是經三審定讞,又獲得再審,並且翻案成功;因此,不得不令人質疑的是:在全案發展過程中,當年是否有參與調查、偵審的公務員因不當、或有疏失,才造成他會鎯鐺入獄?

若是如此,則陳姓男子患有心律不整,以66歲之齡囚獄,身心受煎熬、自由被剝奪、從事模具製造的事業毀於一旦……,他要求以每天5000元補償,合不合理?法官判決補償他每天3000元,公不公平?

再從另個角度來看,陳男雖然逃過傷害致死的重罪,但再審時,法官認定他確實對人出拳,以致造成死者生前「胸部挫傷、合併右側氣胸」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理由乙之貳之三) 。法官甚至指出,陳傷害死者的事證明確,應該被依法追究刑責。

既然二審認定陳男有責,並判他傷害罪定讞,那麼他符不符合刑事補償法所規定的:有可歸責事由?

上述種種,凸顯了刑事補償制度從過去到現在的老問題──補償金額標準可說是毫無標準。透過案例呈現,則更能彰顯其中的司法不公性。舉例來說,還記得「梁思惠」這個女孩嗎?

民國106年3月間,台北市南港區發生陳姓女模姦殺案,涉案的男子程宇被捕後,誣陷女模友人梁思惠也是共犯,導致梁女被羈押;4天後,檢警查出她有不在場證明,立即釋放,並處分不起訴。梁思惠後來獲得每天補償5000元,共拿到2萬元。

陳姓男子被關了702天,以每天補償3000元「計價」;被押了4天的梁思惠,則以每天5000元「論費」,刑事補償的標準何在?被羈押4天的人,和被押了702天的人,誰遭受的痛苦比較強烈?

刑事補償法要求法官必須「全盤審視一切情狀」,才能做出補償的決定。但是,法官為什麼認為每天補償給年近70歲的陳姓男子3000元比較適當 (台中高分院決定書,107年度刑補字第1號,判決理由三之(三)之2) ?此案中,法官真的有「全盤審視一切情狀」嗎?

遭受冤抑,即使是短短的一天,都是人生的磨難、終身的傷痕。刑事補償只是司法「聊表歉意」的善後之舉,僅能對冤案受害者略為慰撫。但是,由於司法官的自由心證裁量權浮濫,導致補償標準不一,恐怕只會釀成冤案受害人更加怨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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