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司法的「權威性」和「戲劇性」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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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司法早有怨聲,且載道已久。但是,在整體司法中,民怨最深的是什麼,您知道嗎?

答案是:「裁判見解不一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舉辦一場法律座談會,根據媒體報導,與會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說,法官如果對於「相類似」的案件判決不同,會嚴重影響司法權威。但是,法官如果是對「同一案」出現不同判決,會創造出司法什麼形象?

來看看「阿光」的實例吧……

民國95年間,警方搜索阿光和女友住處,發現8顆搖頭丸、疑似販毒的3本帳冊等物品。檢察官偵辦後,依販毒罪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書,95年度偵字第2355號)。

一審時,合議庭三位法官認定阿光只是幫助犯,他的女友才是毒販,判她7年6月徒刑,阿光則被處刑3年8個月(台北地院判決書,95年度訴字第765號)。阿光和女友否認販毒、檢察官嫌判刑太輕,都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三位法官認為案有蹊蹺:現場只有查扣8顆搖頭丸,數量這麼少,能夠證明是販毒嗎?何況,所謂的販毒帳冊3本,只是內容寫著姓名、綽號、手機號碼、數字的一般筆記本,算是販毒帳冊嗎?

此外,二審還發現離譜之處。根據檢方起訴指出,這對男女是在民國94年2月間販毒,但警方的監聽日期,卻是在民國94年11月到95年2月之間。也就是說,檢警的舉證、起訴內容,是牛頭不對馬嘴。二審判決:阿光和女友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96年度上訴字第3641號)。

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三審合議庭五位法官認為,查扣的帳冊內容中,出現「哇貴10500、阿明11000、阿周1500……」,這些記載真的不是在販毒嗎?三審認為還有多處疑點尚待查明,判決全案發回(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99年度台上字第557號)。

二審重新調查。前一次,高等法院不認為他們在販毒,判決無罪;但這一次,同樣的高等法院、不一樣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則認定他們是毒販,判處兩人都有罪,阿光被判刑7年2月,女友則被判7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99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

這回,換阿光和女友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五位法官發現,有部份的案情其實是有利於被告的,但二審應該調查卻沒有調查。三審判決:全案發回(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99年度台上字第557號)。

二審只好再查。不料,全案又出現變化!

高等法院三位法官這次認為:檢察官的舉證內容,並不能證明阿光和女友在從事販毒;何況,民國94年11月起的監聽譯文內容,怎麼能拿來當成民國94年2月間販毒的證據?二審判決:阿光和女友都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7號)。

接下來,您應該也猜得到案情的發展了。沒錯,換檢察官上訴了。此案最高法院已經「退件」兩次了,三審又要再退一次嗎?

終於,全案定讞了──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阿光和女友無罪確定。其中理由之一,是又提到了帳冊裡的「哇貴10500、阿明11000」等等記載,這回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應該要舉出「哇貴」這些人的真實姓名,以供法官查證,不能光憑數字內容,就認為阿光和女友在販毒。

全案無罪定讞了。不過,眼尖的您,可能發現了一處可疑:警方當初不是在阿光家裡搜出8顆搖頭丸嗎?如果他們沒有販毒,那他們是不是在使用毒品?

不,並沒有。因為,當初警方有對阿光和女友採尿送驗,檢驗報告是:沒有搖頭丸反應(台北地檢署起訴書,95年度偵字第2355號,卷內第183頁等)。

這個案子有很多的詭異處,但其中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從一審、二審到三審,歷審27位法官見解不一致,判決翻來覆去。

阿光原先是一家證券公司的營業員,有大好前途。因為此案,他被收押了86天。從被收押的第1天起,他就被公司開除。為了打官司、為了餬口,5年來,他只能去找油漆工、或是清潔工的勞力工作苦撐日子。但是,他內心更苦的是,要不斷面對「川劇變臉式」的審判結果。

民國103年2月26日,阿光苦盡甘來。司法以每天3500元補償給他,阿光獲得30萬1000元補償金。

司法的民怨是怎麼造成的?在阿光的案子裡,展露無遺。因為,在這個案子裡,不見司法的權威性,盡是司法的戲劇性。

阿光從司法的野戲台下場了。然而,換誰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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