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司法藏「陰溝」 就怕法官「放水」

台開案更四審宣判 趙建銘改判3年
台開案更四審宣判 趙建銘改判3年

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被控台開公司內線交易案,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日前宣判時,認定趙建民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減刑規定,改判徒刑3年。使得歷審都被判決有罪的趙建銘,刑期從一審的6年,驟降為3年徒刑。這個判決結果,一舉讓人乍見:在浩瀚法律中的速審法裡,藏有一道司法「陰溝」。

趙建銘能夠獲得減刑的根據,是政府在民國99年9月1日頒布施行的速審法,其中第7條規定,從第一審開始,凡是審理超過8年,仍然沒有定讞的案件,法院應該減刑。

台開案是在民國95年由台北地方法院開始審理,因此,「審判大限」是在民國103年屆滿。但是,民國95年當時,速審法還沒有施行。依此換算,當速審法於民國99年施行的時候,台開案已經4歲了,距離8年若不定讞就要依法減刑的規定,只剩下4年的審判時間。那時的官司發展,是在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正在「更二審」的階段。(詳見本文附表)

趙建銘歷審判決情形。註:「速審法」施行日為民國99年9月1日。
趙建銘歷審判決情形。註:「速審法」施行日為民國99年9月1日。

也就是說,台開案會超過速審法的8年審判期限,終致趙建銘能夠獲得減刑,問題不是在二審,否則就是三審。

從此案的審判脈絡去查看,可以很清楚發現,民國104年10月1日把全案第四度發回的最高法院,要負最大責任。因為,在這次審判前,最高法院已經連續三次撤銷判決,而且發回重新調查的理由完全一樣,都是認為二審計算「犯罪所得」的方法有錯,以致犯罪金額有誤。

但是,最高法院不僅自己說不出什麼才是正確的計算方法、也統計不出犯罪所得的實際數字;而且,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卻質疑起負責「事實審」的二審法官調查數據內容。最高法院為什麼要越俎代庖?所為何來?

台開案在歷審判決中,趙建銘從來沒有獲判無罪過;甚至於,在這次「更四審」開庭時,他還曾經向二審法官求饒,「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請求輕判。意即,此案從來沒有發生有罪、無罪的兩極之判爭議,只有刑度輕重之別;而且,高等法院還曾經連續三次一致出現判決7年的情形。

根據上述種種,則更不得不令人玩味:在台開案已經超過8年審判期限、已經符合減刑規定,才於民國104年10月把全案第四度發回的最高法院,有沒有司法「技術操作」的嫌疑?

司法可不可以「技術操作」?台開案正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二審不斷的宣判、三審不斷的發回,法官只要把案件拖過8年審判時間,就可以合法的「幫」被告獲得減刑。

「最高法院有沒有幫趙建銘?」

這個問題,永遠不會有答案。但是,這個問題,會永遠是個合理的懷疑。

「這個懷疑是誰造成的?」

這個引人質疑司法「皇后貞操」的問題,答案已是斑斑昭然:正是法官!是法官親手卸去了皇后的衣衫,讓司法衣不蔽體。

台開案一審宣判時,承審法官林孟皇痛斥此案是「權貴犯罪」。但是,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10多年的高來高去下,這個案子遲遲定不了讞,已經儼然成為審判裡的「權貴案件」──前駙馬爺趙建銘獲得減刑,且是木已成舟。

司法藏有「陰溝」,就怕法官「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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