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司法院長只談天邊雲彩、不見身邊荒唐

司法院長許宗力(資料照片:中央社)
司法院長許宗力(資料照片:中央社)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司法節學術研討會」上揭露,107年度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徘徊在四成的低檔。他並指出,司法不信任度居高不下的原因,包括媒體誇大報導、政治意識形態對立、社會價值多元所衍生的觀念分歧等等。

乍聽之下,許院長儼然把司法說成了是輿論、政治、社會眾口鑠金下的「苦主」。但是,來看看這些斑斑審判事蹟:

法律規定,除非有加重處罰的原因,否則「拘役」的刑度,最多只能判到59天;但是,在新竹地院,有一名張姓男子因為恐嚇罪,被法官判了60(103年度竹北簡字第461號)

還有,「累犯」是要被加重判刑的。但是,要構成累犯,法律規定必須是: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也就是說,累犯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五年內」、二是「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在宜蘭地院,一名余姓男子在出獄後4個月侵占遺失物,此罪並非「有期徒刑」的罪名,它屬於「罰金刑」,余因此不符合累犯要件。可是,他卻被法官判成累犯,遭加重其刑(105年度簡字第352號)

此外,「過失傷害罪」不能夠判處兩種主刑。但是,在台南地院,一名陳姓男子卻被法官同時判了兩種主刑:拘役59天,再併科13000元罰金(104年度交簡字第2896號)

另者,法律明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並沒有併科罰金的規定。不過,在台北地院,一名陳姓男子被判徒刑3個月,還被併科罰金3萬元(105年度簡字第1304號)

也是在台北地院,一名林姓男子犯了2件竊盜案,分別被判處6個月、5個月徒刑,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刑期上限頂多是11個月;可是,法官判了12個月(105年度簡字第1929號)

法官數學不好,還有個例子。「36個月」加「2個月」等於多少?這是個連小學生都會算的習題。但是,在苗栗地院,這道數學題被法官算錯了,一名張姓男子被判成39個月(105年度聲字第7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於「初犯」者,應該要先送觀察、勒戒。在新北地院,一名杜姓男子在民國95年使用海洛因先被起訴、後被判刑。事隔12年之後,司法才發現他是初犯,當年是法官判錯了,最高法院因此撤銷這件判決(107年度台非字第17號)

前述的案子,是檢察官、法官都搞錯。但是,「審、檢同錯」的例子,並不止這樁。一名趙姓男子在台北市買了27顆搖頭丸,在新北市被逮。新北地檢署起訴了、新北地院判刑了;但沒想到,有罪定讞後6天,司法來按兩次鈴──士林地檢署又起訴了一次,士林地院再判了一次(104年度訴字第39號)

上述荒腔走板的判決,都是發生在一審。二審的判決就沒有問題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除非一審錯用法條,否則基於被告利益,二審的判決刑度不能超過一審。在花蓮,一名姚姓男子販毒,被一審判刑12年。他上訴後,結果,在一審沒有引法錯誤下,花蓮高分院改判他14年徒刑(100年度上訴字第9號等)

在台北,一名戴姓男子被控犯下7案,陸續被判刑,高等法院在裁定應執行刑的時候,沒有發現部份案件其實尚未定讞。戴男的部份官司,歷經7年審判,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4次後,無罪確定。但是,二審早已經拿著他有罪的判決,裁定他應該服刑7年,全案並且定讞(104年度聲字第22號)

限於篇幅,這般的審判亂象實例,難以一一細述。

許宗力在研討會上致詞時,說出一口大法庭制度、國民法官制度等等司法改革的天邊美好雲彩;但是,許宗力沒說出口的是,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度如此低迷,重要關鍵之一,正是在於審判品質不佳;而且,這些荒唐的審判光景,就在許宗力的身邊。

司法的核心,在於審判。許宗力既以「命懸一線」來形容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嚴重性,卻不能直指司法問題核心、或不知審判品質問題,而將司法不信任度之劣,歸因於外部,令人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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