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審慎明斷個案 自是司改良方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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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長傅崑萁涉嫌炒作股票被起訴後迄今20年,已被最高法院發回三次,目前審判進度滯留在台灣高等法院的「更三審」狀態。定讞之日,看似遙遙無期。承審法官梁耀鑌日前開庭時發出感慨:「司改不用捨近求遠,改革良方就在這些個案裡。」

梁法官所言極是。司法目前淪落到人人皆曰可罵,並非一朝一夕所形塑,而是在長年累月下,經由一件件荒腔走板的偵審個案所積累,在千夫所指下,終致引發民怨沸騰。

司法出了問題,是毫無疑問。但是,究竟司法是哪裡有問題?答案恐是言人人殊。透過一樁樁離譜個案的檢視,不難窺出一個個司法病灶。「阿昌」的這件個案,就是例子。

民國97年7月30日一大早,經營卡拉OK店的阿昌家裡,突然來了一票警員搜索,並拘提他。經過警察、檢察官、法官接續的訊問,在歷經16個小時後,他被收押。這一押,就是119天。

司法會找上阿昌的起因,是有兩家建商對台北市榮星花園附近的土地有興趣,在雙方各自找人「幫忙」下,爆發激烈衝突,引來警方調查。其中,阿昌被指涉嫌參與黑幫、揪眾鬥毆,遭到檢察官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書,98年度偵字第9382號等)

這個案子,阿昌被冤的司法情節,令人匪夷所思。

當年50歲的阿昌,從被拘提到案起,就不斷的向警、檢、法官說明同樣的內容:他因為認識雙方人馬,因此受託到場調解;但當天因路上塞車,他抵達現場時,兩派已因一言不合,大打出手。阿昌說,他在一片混戰中調停,甚至還遭到拳毆,總算讓雙方收手。

經過調查後,民國98年10月28日,一審採信阿昌的說詞,判他無罪。法官揭露了一段情節,才讓人得知阿昌被起訴的莫名其妙。

原來,早在一審判決的11個月前,也就是在偵查期間,檢察官安排了一場當庭對質。當時,打群架的雙方就已經向檢察官做證,指稱阿昌確實是調解者。也正因這場對質,阿昌才能在3天後獲得停止羈押,以3萬元保釋。

也就是說,既然火併的雙方都已經向檢察官證實阿昌是和事佬,阿昌為什麼還會被依傷害等罪起訴?

乍看之下,判決阿昌無罪的法官,已經還了阿昌公道,他會被冤,並遭起訴,是因為檢察官不明就裡。然而,當檢察官不服阿昌獲判無罪,上訴二審後,真相令人愕然。

台灣高等法院調查後發現,這個案子裡的打架雙方,根本就沒有人告阿昌傷害罪(台灣高院判決書,98年度上易字第2946號,判決理由參之二)。法律規定,包括傷害、毀損、通姦等行為,是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這類罪名既然沒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偵辦、更不能起訴;即使檢察官錯誤起訴,法官也不能審判。

可是,阿昌在沒有人控告傷害罪之下,檢察官卻起訴了他、一審還做出了實質審判。

阿昌二審無罪定讞後,對於當年無辜遭押,他獲得每天4000元的賠償,共獲償47萬6000元。這筆錢,全民又當了冤大頭!

阿昌的案子迄今整整10年。在這件案子裡,可以明顯探看出司法的偵審品質有問題──檢察官、一審法官怎麼會對沒有人提出告訴的案件,進行偵審?

傅崑萁案已經起訴20年了。此案會被最高法院退件3次,難道不是偵查、或審判品質出了問題,以致官司迄今打得沒完沒了?

回首阿昌的案子,再看傅崑萁案的審判未歇,及聆聽梁耀鑌法官的當庭感慨之語,怎不令人浩嘆:司法改革走了多少的冤枉路?

是的,司改不必捨近求遠。檢察官、法官只要辦案如履薄冰,審慎全觀每一件個案,明斷慎判,終有一日,司法病象或許不需良方,自能不藥而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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