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承認犯罪獲判無罪 還拿到刑事補償

肯亞電信詐騙案 北京21日一審宣判 (圖片來源:中央社)
肯亞電信詐騙案 北京21日一審宣判 (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國105年4月13日,一張照片刊登在報紙頭版上,以近半個版面篇幅呈現。照片內容是大陸派出專機前往非洲肯亞,把67名涉及國際電話詐騙的嫌犯押解北京受審,其中有37名台灣人;照片中,機艙內的嫌犯戴黑色頭罩,左右各有大陸警察戒護,機艙滿座,陣仗懾人。這起事件是「肯亞詐騙案」。

時間快轉20個月。民國106年12月15日,西班牙國家法院做出判決,同意把93名國際電話詐騙嫌犯引渡大陸受審,這是西班牙法院的第二波同意判決。在整起事件中,西班牙和大陸合作逮捕了269名詐騙嫌犯,其中台灣人多達214名。這起是「西班牙詐騙案」。

從「肯亞案」到「西班牙案」這段期間,韓國、泰國、寮國、斐濟、印尼……等國相繼破獲電話詐騙集團,其中都有台灣籍嫌犯。根據陸委會指出,目前因涉嫌電話詐騙、關押在大陸,面臨重刑審判的台灣人,多達288名。

從肯亞到西班牙,再把場景拉回台灣,來看看「老詹」的際遇……

民國103年5月5日,也就是「肯亞案」發生前2年,兩岸警方在海南島海口市破獲一個由台灣人、大陸人聯手的電話詐騙集團,這夥人把電信機房設在菲律賓及海口市。

當時兩岸氣氛和緩,經協商後,台灣嫌犯由我方押回偵審。經檢警追查,這夥集團在大陸至少共犯下94件詐騙案,其中10人上當匯錢。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一口氣起訴了16人。其中包括了老詹、小邱。

小邱在警方、檢察官、一審法官面前的說詞很一致:

「我大約在民國102年12月中旬,在大陸地區詐騙機房上班,民國103年過完農曆年後,3月1日又回來繼續上班,工作大約10天左右,約於3月12日左右就不做了……」(警察一卷第438頁、高雄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9665號等偵查筆錄五卷第110頁、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六卷第36頁等)

老詹則說:

「約於民國102年12月初,在大陸地區詐騙機房上班,民國103年過完農曆年後,2月中旬又回來繼續上班,做到3月初就不做了……」(警察一卷第394頁等、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十二卷第89頁等)

老詹、小邱親口承認,而且是白紙黑字記載,筆錄上還有他們的簽名捺印。可是,最後的判決結果呢?──老詹、小邱無罪,而且定讞。

為什麼自始至終都承認犯行,最後會無罪確定?

原來,法官審理時,檢察官除了當庭指明,並在後續的補充理由中表示,此案的起訴範圍是針對老詹這夥人詐欺既遂10次、詐欺未遂84次。再根據卷證裡的資料記載,這94次的詐欺犯罪行為,是發生在民國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之間。

於是問題發生了:檢察官指控老詹、小邱等人在民國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間詐騙了94次;但是,老詹、小邱兩人則是承認在民國102年12月間到民國103年3月12日左右,在大陸地區詐騙機房上班。

也就是說,老詹、小邱雖然承認了犯罪,但是,他們的犯行卻不在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時間內。法官指出,既然老詹、小邱已經在檢察官的指述時間前離開詐欺集團的機房,則顯然和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行為無關。法官判決老詹、小邱無罪。(高雄地院判決書,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理由乙之五之(一))

檢察官起訴老詹、小邱犯罪的時間(民國103年3月17日~4月1日),和老詹、小邱承認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日期(民國102年12月初~3月12日),時間點頗為接近,會不會是他們記憶有錯,誤說時間?或是檢察官指控老詹、小邱詐騙的時間點不對?

在檢察官必須要負起舉證責任,但實際上並沒有舉證下,法官只能判決無罪。

承認犯罪竟能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但是,針對一審認為檢察官「沒有證據、舉證不足、所舉證據不足證明」等等的具體指述,檢察官有補充證據嗎?有提出積極證據嗎?

二審認定並沒有,合議庭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於是,令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發生了──承認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無罪定讞!

而且,老詹當初被羈押了61天,無罪定讞後,他聲請刑事補償。民國106年10月31日,高雄地院出裁決:補償18萬3000元。(高雄地院刑事決定書,106年度刑補字第24號)

親口承認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這筆錢,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

歷經一年多審理,民國106年12月21日,北京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肯亞詐騙案」做出宣判,受審的台灣被告全部有罪,分別被判處10年到15年重刑。

難怪,涉嫌海外詐騙的台灣人,要極力的回台灣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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