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老百姓「濫訴」與檢察官「亂訴」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年二月首次半年進度報告,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年二月首次半年進度報告,圖片來源:中央社。

據報載,法務部正規劃在各個地檢署設置「立案審查中心」,專責處理民眾的「濫訴」案件。不過,在法務部正視濫訴現象時,也可別忽視檢察體系的亂訴問題。什麼叫「亂訴」?在「小張」的這件官司裡,不僅可以知道答案,還可以看到司法密林裡的司法人,做了什麼違法事……

民國105年間,小張酒駕被取締,由於酒精含量超過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小張認錯,檢察官對他緩起訴1年,並開出條件:必須在5個月內繳給國庫5萬元。 (台中地檢署,105年度速偵字第4070號)

民國105年7月27日,經過台中高分檢審查,小張的緩起訴全案確定;緩起訴1年的期限,到民國106年7月26日。

在緩起訴期間的民國106年1月,小張犯下一樁詐欺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把他的酒後駕車犯行提起公訴。法官判他徒刑兩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台中地院判決書,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062號) 。這年11月27日,全案定讞。

然而,這件官司從檢察官的起訴,到法官的判決,統統都有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的時候,應該要把處分書送達給包括被告在內的當事人,被告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後,可以在7天內、用書面的方式,表達不服的理由。

也就是說,在上述的法律規定裡,共有兩段式程序:第一階段,是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要合法送達;第二階段是,當被告收到後,如果不服緩起訴被撤銷,最遲在7天內要表達意見。

不過,檢察官在第一階段就出了錯──小張自始至終沒有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因此,他無從在第二階段的7天內表達不服理由。

小張為什麼會沒有收到?雖然說來話長,但內情並不錯綜複雜。

小張曾經住在新北市永和區,民國106年5月初,他搬家。這年5月31日,檢察官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到小張先前的永和住處,由大樓管理員收下。因為並不是本人簽收,兩天後,檢察官又寄了一次,但仍然徒勞無功。

最後,這紙處分書被寄存在永和警察分局新生派出所裡。不過,警察始終找不到小張。在處分書沒有合法送達下,檢察官做了這件事:起訴小張。

檢察官違法了!此舉已經剝奪法律賦予小張的權利:他可以在7天內表達不服。何況,小張根本沒有收到這紙處分書。

這個案子會造成「檢方亂訴、法官錯判」,源由是檢警找不到小張,以致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沒有合法送達。小張很難找嗎?他畏罪逃亡了?否則,為什麼治安機關會找不到他?

不,小張並沒有落跑,他是從軍去了。

令人詫異的是,早在全案定讞之前,陸軍就已經接獲查詢,並以公函回覆給司法機關,指明小張是服役中的陸軍士官。因此,引人不解的是,「106年度撤緩字第285號」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該是要寄交給軍方,再合法送達給小張,但是,檢察官為什麼會寄交給警方?

這個案子裡的檢察官、法官捅出了一個司法婁子──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沒有合法送達,使得小張的緩起訴處於「尚未確定」的狀態,因此,台中地院法官的判決是違法的(最高法院判決書,106年度台非字第26號,判決理由二) 。最高法院改判:「原判決撤銷。本件不受理。」意思是說,小張兩個月的徒刑被撤銷,這件個案,審判機關不接受審理。

這個案子讓我們看到了:身在司法密林裡的一些司法人,有時會做糊塗事,甚至是違法事。民眾會「濫訴」,有時是出於不懂法律。但是,檢察官可是法律人啊,豈可「亂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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