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何汝大的行政倫理?從曹錕看英文,簡評葉俊榮部長核准管中閔就任校長

作者為律師

「卡管案」歷經一年多,教育部前部長葉俊榮24日突然宣布,「勉予同意」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
「卡管案」歷經一年多,教育部前部長葉俊榮24日突然宣布,「勉予同意」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

日前葉前部長俊榮終於將延宕許久的管中閔台大校長案件,做明快的處理。然蔡總統事後於臉書發文,頗有微辭,且行政院方亦認,葉前部長先斬後奏之舉,有損「行政倫理」。後學以為皆恐有謬誤,試申述之。

首先,周星馳先生電影《威龍闖天關》情節:當山西知縣給山西田姓布政司通風報信,說其田姓胞妹,因人命官司要被押送廣州受審;田母護女心切,並訓斥山西田布政司:「你身為一個山西布政司,連一個小小的廣東知縣何汝大都管不了?」後來遂有關說乙事,布政司修書一封,企圖命何汝大,顛倒黑白,隻手遮天。誠哉斯言,無怪乎蔡總統震怒,但這樣封建的「行政倫理」,合乎現代民主法治與憲政秩序?

其次,即便蔡總統不滿,然回歸憲政,憲法所規定《憲法36條》至《憲法44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職權:統帥權、公佈法令、授予榮典、任用官吏、國家安全與兩岸關係,即便蔡總統常稱「這個國家」,但國憲明文,豈能任意增減?誰給總統無限上綱的權力?

承前,然台大校長管中閔案,依照分層負責與教育專業,絕無總統任命「台大校長」之職權,然蔡總統既然於臉書自承「無從置喙」,又怎能同篇文章對台大與管校長指三道四?不僅權責部分,蔡總統亦恐自失身份。

再者,《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等語,就「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定有明文。《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與第5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等語,就「管轄法定」,定有明文。

承前,本件台大管校長案件,既非憲法第58條第2項的任何一項應由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且依照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本件應專屬教育部長管轄,殆無疑義。是以,葉前部長就其權責核准管校長上任,又有何不妥?真正應該「內疚神明,外慚清議」者,應為違法濫權,企圖干預葉前部長的「學界門神」吧?

最末,筆者以顧少川先生故事作結:《顧維鈞回憶錄第一冊第253頁以下》知名外交家顧少川先生,回憶北洋政府曹錕總統為何能從「普通士兵」成為「國家元首」?話說顧時任外交總長,駐英公使正巧出缺,有交通總長吳毓麟和陸軍總長陸錦與高凌慰遊說,應由黃榮良擔任此職位。顧總長兩次稱駐英公使乃歐洲最重要職位,即便黃乃優秀外交官,亦須斟酌。

一日曹錕總統參與內閣會議,前開人等見機不可失,遂與曹總統陳情。未料,曹總統臉色一沈:「老弟,你懂外交?我曹某就是不懂,才請顧先生來當外交總長,這件事應該由顧總長全權處理!」顧先生並與回憶錄稱,曹總統真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綜上所述,難道民主一票一票選出來的蔡總統英文,其見識與胸襟,還比不上行伍出身的「軍閥」曹錕?可喜,顧少川先生,非生於此「民主時代」,不然蔡總統也會要他遵守「何汝大」惟上級馬首是瞻的「行政倫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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