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合法性商榷
作者為律師
日前蔡政府上臺後執行第一次死刑案件,我們願被告洗滌此生罪愆、被害母女安息於九泉,然法務部新聞稿中,「審核死刑案件執行要點」,筆者以為有合法性疑慮,試申述之。
緣日本法學者穗積陳重《續法窗夜話》:有位伊達村侯公,是堅決的「主觀」廢除死刑論者,話說:他對下屬判決死刑案件,他或以似是而非的論點,拒絕執行死刑;下屬陳述判決,業已無懈可擊,此公仍沈默不語,下屬才以其「默認」,執行系爭死刑。可歎,我朝並無伊達公「好生仁人」,但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要點」,可謂從「主觀」進展到「客觀」,成為廢死的「新秩序」,死囚的「護身符」。然前開要點是否合法?法治國家所不能規避的「程序正義」,亦不能任憑一紙空文,絕被害人與家屬正義之望。
首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與《第6條》和《第4條》之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而法律限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且有一定名稱。承前,系爭上開「要點」既涉及人民生命權剝奪,豈能以非法律定之?且「要點」亦非上開法律所應有之名稱;又僅為法務部所頒佈。是以,有關死刑執行,僅以上開「要點」為規範,明顯抵觸中央法規標準法。
再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就「命令」,必須合乎一定名稱。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30號解釋》,司法院可就技術性與細節性規定,制定命令,但是不能與法律抵觸;且檢察機關亦僅能就合乎刑事政策與迅速執行檢察事務,制定命令。
承前,前開系爭「要點」,名稱不合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的「命令」;且筆者遍查刑事訴訟法、赦免法,絕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釋憲、當然「停止死刑執行」之明文。退步言之,即便假設「要點為命令」、「命令可決定人民權利」(假設語氣),然系爭要點依照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旨趣,亦與法律抵觸,即便是命令,亦屬無效!況且,拖延死刑不執行,焉能強辯仍為「刑事政策」、「迅速執行」?
末以,或謂:蔡總統生日為8月31日,豈能在此際,使部屬槍決死囚,奪人性命?筆者舉一故事作結《漢書·東方朔傳》:有回漢武帝因其侄子犯死罪,雖有其姐去世前留下巨金,預為侄子贖罪,然廷尉認為仍應執法,武帝痛苦,決定不予赦免。未料,東方朔以酒敬漢武帝,並認酒能解愁,且皇上執法嚴明,不徇私,才是民眾之福,並祝武帝萬壽無疆;武帝遂免東方朔先前不敬之罪,復職並賞賜了他。
承前,今依法執行確定判決,法務部責無旁貸,不使奸佞有僥倖之情,方為長治久安之計,蔡總統與有司終於使凶犯明正典刑,明法紀,正人倫、慰冤魂,誰曰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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