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築牆遮醜?洪喬之誤?簡論大法官限縮立法委員釋憲要件的不受理決議

作者為律師

在野立委提出前瞻計畫的釋憲案,司法院以「高金素梅未參與表決」為由駁回,高金素梅反擊說她不參與表決,是因為前瞻計畫「本來就違憲」,在野黨也砲轟司法院長許宗力,認為他對於釋憲的態度,根本前後不一藍綠有別。
在野立委提出前瞻計畫的釋憲案,司法院以「高金素梅未參與表決」為由駁回,高金素梅反擊說她不參與表決,是因為前瞻計畫「本來就違憲」,在野黨也砲轟司法院長許宗力,認為他對於釋憲的態度,根本前後不一藍綠有別。

日前,前瞻計畫聲請釋憲案件,大法官認為部分委員未參與立法一讀或二讀的程序,所以不符合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行使職權』,並且主要據此理由,為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為釋憲又架起更高的高牆,國內輿論譁然,筆者未就單一個案,而系對制度全體,以歷史與法律做補述。

首查,賴聲川先生表演工作坊的《台灣怪譚》:李立群先生飾演的李發說:台北河堤為何會蓋得這麼高?河水過於汙染,政府就架起高牆,眼不見為淨,『築牆遮醜』,反映了老祖宗的智慧。承前,然申請釋憲者,則是攸關全民福祉與重大憲政爭議,試問:大法官對立法院申請釋憲,於上開法律文字外,槓上開花,另加限制,築甚麼『牆』?遮誰的『醜』?

次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第50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於下列法規範,認其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 一、法律。其依法公布逾六 個月者,以經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提案修正而未果者為限。 二、立法院追認後三個月內之戒嚴令、緊急命令。 三、立法院議決通過後三個月內之預算、條約,或 其他具拘束力之決議。其應依法公布者, 三個月之期間自公布』等語,定有明文。

且該條修正草案的立法說明:『1.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對於甫公布之法律,如少數立法委員仍認有違憲疑義,可推定其於立法過程中未能遂行其所肯認之合憲意見,是應允其於法律公布後 六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等語,著有明文。

綜合上開修正草案與說明,新的草案刪去現行規定『行使職權』,且少數委員認為有違憲疑義,在立法過程中未能遂行合憲意見,自然不能僅限於『出席會議』,而應納入少數立委『集體退席』,抗議違憲法律的通過情況。然大法官本次的不受理決議,斤斤指謫於申請釋憲者是否參與立法一讀與二讀?恐在結果上僅使違憲法律繼續存在,豈能本末倒置,賣櫝還珠?

況且,系爭草案亦將目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的『適用法律』的規定刪除,以免立法院與行政機關不同,鮮少適用法律,卻因此而受到不能釋憲的限制。然大法官此番的不受理決議,亦恐與修法放寬釋憲限制的方向背道而馳。

又查,《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03號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立法委員為維護憲法秩序,認為某項已存在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或某特定事項有憲法疑義,而以連署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共同負責之方式,未經院會討論即聲請釋憲,並無因此而不予受理之正當理由。如以此而不予受理,反而限制了立法委員履行其共同維護憲政及法治秩序之職責。故本文並不認為「須經院會討論,表決未果」為必要……』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若如廖大法官所言,立法委員不需要集體行使職權,僅需有連署三分之一,即便未經院會討論仍可釋憲,方能使立法院盡到維護憲政與法治秩序之職責。然而,大法官限縮立委釋憲的不受理決議一出,如何能使立法院善盡憲政職責?惡例一開,豈容小覷?

末查,世說新語裡有『洪喬之誤』的典故:話說殷羨,字洪喬,要轉任豫章太守,當地百姓託他轉信百餘函,來到水邊,他就命人將信函全數投入水中,並說:『沈的沈,浮的浮,我殷洪喬不能做郵差啊』。今日每個釋憲案件背後都是個待援的故事,何況憲政立法機關的釋憲案?鄉人託付殷羨,本屬分外之事,尚不應如此;然而釋憲乃大法官專責,豈能將萬千選民的付託立委的釋憲案,限縮其要件,當作瓶中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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