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謝麗秋】地方代理首長是空降危機還是空降奇兵?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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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一選舉,執政黨大敗,於檢視敗選原因時,其實亦可以對地方首長代理所產生的問題多加關注。以宜蘭縣長為例,在九合一選舉中,即使被民進黨稱之為民主聖地的宜蘭,也是以敗選收場。 中央指派代理首長之任事風格亦或是影響選情的原因之一,而讓空降奇兵,反而變成空降危機。

九合一大選前,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被判申誡。日前媒體又報導陳金德於今年9月即大規模調整縣市一級主管,且多把事務官拉來當政務官,導致新任宜蘭縣長林姿妙人事任命權被卡。

而陳金德自107年11月代理以來,其上任後之相關政策,包括大幅異動局處首長及參議、秘書、副處長人事,此外處理興中國中校地案,引起四大教育團體反彈,另處理豪華農舍土地稅,提議農舍可蓋在田中央等相關政策皆引起相關爭議,有些政策甚至推翻原縣長林聰賢之政策。其爭議風格反饋在今年8月天下雜誌各縣市長施政滿意度,宜蘭縣長代理縣長陳金德最後一名,及執政黨推派縣長候選人選情不佳上。

目前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或縣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其中任期未滿兩年者,三個月內必須進行補選,遺留任期不足兩年者,則由代理者代理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由於地方縣市首長享有統率代表權、組織權、財政權、人事權、法規權、重要委員會的主導權⋯等,其可運用的「錢」與「人」的政治資源相當多。也因此,執政黨往往運用代理首長的派代職權來進行選舉操作與考量。

這些代理縣市首長沒有民意基礎,也無補選或罷免壓力,倘若代理者缺乏政治倫理,遊走於法律邊緣一意孤行,枉顧民意,人民也僅能等其任期結束,這是非常弔詭的現象。就宜蘭縣的實務操作來看,也確實是如此。也因此,宜蘭縣代理縣長所遺留下來幾個制度性問題頗值探討。

首先是補選任期的問題,立法委員遺留任期不足一年者,即不予補選(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比之立委,地方首長的權限更大,行使公權力的影響更廣,但其補選任期,卻以遺留任期不足兩年即可補選。因此,未來對於代理地方首長補選遺留任期是否應縮短與立委補選期限一致,以減少代理亂象發生,乃有思考空間。

其次,陳金德於任時受到監察院彈劾,代理縣長是否應予解職的問題,也是值得討論。日前考試院已關注到此議題,已要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彈劾結果與當事者職務存續的相關規範。

其三,雖然九合一選舉前,考試院為防止機關首長趁選前大量安置人員,宣布11月13日凍結各縣市長人事權。但陳金德選前3個月大幅調動縣府人事仍可卡住下任縣長人事任命權,所以,選前凍結縣市長人事權期限是否延長,其幅度與調動比例是否應予再節制也是值得關注。

總之,對於陳金德所留下來的代理地方首長的制度性問題,在補選方面,可從縮短遺留任期、及代理地方首長受彈劾是否予以解職,及人事任命權是否應於選前節制等問題再進行討論。

最重要的是,中央對於代理人選的任命還是盡量以專業為考量,並具縣政倫理,此方才是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而非僅是作為政治操作或安插人馬的管道,如此不僅不利後續選情,亦有損在地情感,損及地方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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