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清河】音樂著作費率審議的困境

作者為世新大學副校長

圖片來源: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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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上個月底的無線電視學會理監事會議,會中請到智慧財產局張玉英副局長,針對無線電視台音樂使用之著作權費率審議,提出非常詳實的說明。從中也理解到,有諸多音樂著作權的訂價,係為外人所難以理解的困境。

  • 訂價的標準就是一項難題

藝術的價值之所以沒有標準,就是因為其價值高低皆由欣賞者定義。可以理解,音樂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為保護創作人的權利管理,對於音樂的授權金,當然期望訂的越高越好;相對的,對於音樂利用人而言,必然期望越低越好。

最近幾年,隨著音樂播出平台與消費型式的多元化,音樂集體管理團體或音樂權利人基於增加產值效應,自然會提出各類額外收費的主張,包括重製權、出租權、改作權、讓與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以及再轉授權等。2017年10月著作權法翻修條文,載明營業場所加裝螢幕及音響等設備,播放音樂或網路影音,需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乃基於餐廳或賣場播放音樂是有助其營利行為。

上述看似合理,卻因諸多主客觀的環境因素,加上音樂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經常缺乏互信機制,導致很難梳理出一套訂價的公式。目前,上下游的授權與付費機制發生爭議時,仍須委託智慧財產局審議費率;必要時,智財局得變更費率之計算基準、比率與數額的原因。較常有的現象,是音樂利用人所提供的實際運用情況與營收資訊,基於商業機密或刻意隱藏,讓集體管理團體或權利人很難訂價;相對的,有時利用人使用一首歌,必須面對各種權利授權對象之外,新媒體的出現讓原本封閉的市場逐步開放,傳統主流媒體營收衰退,帶來協商授權機制更趨複雜。

  • 音樂授權的型式與機制

音樂著作權大致可分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兩種型式。音樂著作的集管團體有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與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錄音著作有錄音著作權人協會(RPAT)與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現有的機制是,並非所有集體管理團體對音樂的利用方式與型態,皆有資訊公開透明化與公開查詢機制,包括相關音樂的授權地區、授權版本、播映媒體、節目的片頭、片尾與插曲改編之變奏曲等費率標準。

另一音樂授權的延伸議題,聚焦於新媒體在音樂著作重製權,有無區域限制或重疊使用的不同見解;亦即,在影音節目中使用音樂著作,於電視台或網路上播出,是否需要同時取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音樂著作之授權規範。換言之,獲得授權者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音樂著作,但是對於該重製之結果,仍需再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能直接以該重製之結果公開播送或再公開傳輸,尤其是衍生著作都值得深入探討。

  • 衍生著作的相關議題

衍生著作亦稱二次創作(derivative work),依著作權法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明確規定,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就原著作擅予改作,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等之權利,並利用著作權之著作(包括重製&改作),且無合理使用情形,其衍生著作自不得取得著作權侵害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一情形所衍生著作牽涉甚廣,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與資訊存取服務)的著作權爭議,經常環繞於合理使用的議題。

依據著作權法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例如音樂網址連結是否屬公開傳輸行為屬較新議題。原則上,個人網站上擺放音樂播放軟體,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於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不過,仍應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該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他人使用,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應特別注意。

  • 結語

由本文的分析可見,看似簡單的音樂著作授權,事實上是一項繁瑣的法律工程與溝通工程。在授權環境日趨複雜的消費行為與授權情境中,音樂權利人與利用人永遠處於兩個極端,肯定不是剛性的法律可以解決。無可諱言,如果各類音樂使用或新舊媒體業者為避免法律風險,卻造成了降低音樂的使用意願,對音樂創作環境當然也是一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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