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黃兆年】境外「假訊息」籠罩下的政府角色與媒體社會責任

作者為中國大陸研究所助理教授

圖片來源:Getty omage
圖片來源:Getty omage

「假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聞」(fake news)氾濫無疑是近年來全世界許多國家共同面臨的重大難題,2014年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危機、2016年美國的總統大選都是經典案例。在台灣,來自中國官媒或內容農場的「假訊息」,亦被認為對公民社會、民主選舉、以及政府的運作效能造成衝擊,從燕子颱風期間中國駐日使館派車的謠言、乃至當前「九合一」選舉期間對岸網軍帶風向的疑雲就可見一斑。

面對境外「假訊息」氾濫成災,政府應該扮演何種角色?有論者認為,政府應該介入,對傳播媒體進行管制,以確保國家安全。亦有論者以為,政府不應介入,應讓傳播媒體自律並自我矯正,以免傷害新聞自由。以上兩種論述,都有其道理,但也都有值得商榷之處。本文的看法是:政府確實應該介入,對傳播媒體做出適度管制,但不只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更是為了確保媒體在享有新聞自由之餘也善盡社會責任,進而確保社會大眾的新聞自由。

從「媒體社會責任論」(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of the press)來看,所謂的新聞自由,不應只是媒體本身免於政府干預的自由,同時也必須是社會大眾得以運用媒體接收公正多元資訊、並參與民主討論及決策的自由。畢竟一個自由放任的媒體市場,雖可確保媒體本身的新聞自由,但容易衍生所有權集中化、以及取悅媒體老闆、廣告主、讀者/觀眾等各種市場導向新聞偏差的問題,故並無法真正實現社會大眾的新聞自由。於是政府被期待對媒體市場進行適度的管理,以確保媒體在享有新聞自由之餘,也承擔起提供民眾公正多元資訊、以及公共討論平台的社會責任。

從傳播政策實務來看,許多國家都已透過立法對媒體集中化、跨媒體整合、「置入性行銷」(embedded marketing)等市場導向的媒體偏差做出規範及管理。其中,「置入性行銷」本質上就是「假新聞」的一種,因為它表面上看似新聞報導,但實質上卻是付費廣告。在台灣,政府贊助的「置入性行銷」於2011年通過的《預算法》修正案中被禁止,而企業贊助的「置入性行銷」則於2015年通過的《廣電三法》修正案中授權NCC予以規範。既然媒體散布源自國內政府或市場的「假新聞」都必須被規範,那麼媒體散布源自境外中國政府或內容農場的「假訊息」又豈有不可被規範之理?

因此本文認為,面對境外「假訊息」的輸入,政府應當致力於把外來訊息的來源端透明化、將傳播端納入管理、並對接收端「賦能」(empower)。為了避免民眾受表面訊息的蒙蔽與誤導,政府不僅應依法要求訊息傳播者揭露資訊來源及背後的贊助者,也應考慮修法要求包括社群網站在內的傳播媒體承擔起事實查核責任並輔以適度的罰則。此部分法國與德國已有相關立法,值得台灣引為借鏡。更重要的是,為了確保民眾享有充分資訊以參與民主,政府除了鼓勵民眾媒體識讀與民間事實查核之外,也應考慮強化公廣集團、並建立讓民間媒體追求自主與多元的誘因機制,目標是確保公民社會在被外來信息戰包圍之際仍有替代性的資訊來源。此部分NCC所提「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以及文化部所提《公共媒體法》草案已有所著墨,應盡速依民意加以完善並落實。

更多論壇文章
韓國瑜真時髦,趕上「後真相」胡扯當道風潮
當辭立委成為「外溢」
只有蘇貞昌能夠超越蘇貞昌
如果不是異性戀占多數 我會痛恨這個世界
說謊不眨眼的台鐵高層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