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黃奎博】美國軍艦穿越台海有法可循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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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政大國際事務學院副院長

外媒報導美國可能在612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內湖新館啟用典禮時,派遣軍艦航經台灣海峽。有人認為美國派軍艦(尤其是航空母艦戰鬥群)穿越台灣海峽就是對中國大陸當局的勝利,事實上沒那麼單純

無論台海是國際水域、一國專屬經濟區或一國領海,國際習慣法本就賦予美國軍艦在特定情形下穿越台海的權利,再加上若干規定並不清楚,所以除非中國大陸握有美方明確違法的證據,否則不宜拒阻

一般可見兩種穿越海峽的權利,都是基於國際習慣法上的「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第一種是「過境通行權」(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通常與航行或飛行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之間有關,只要不對沿岸國造成安全威脅即可;另一種是「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通常用於在不損害沿岸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他國領海。

美國認定台灣海峽中線附近係國際水域,只要依國際法「繼續不停、迅速」、無害的通過台海的公海航道,便享有「過境通行權」。美國也可依循部分國際慣例,不必先向沿岸國事通知或獲得許可,而是自行判斷是否要「過境通行」

中共對美國的認定不表同意,因為中共主張台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美國軍艦駛入台海時,依國際法只能享有「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台海的中間水道可以讓美國「繼續不停、迅速」的「無害通過」。至於美軍要不要事先通報沿岸國,既然國際法沒有明文規定,美國多自行決定。

事實上,無論是「過境通行」或「無害通過」,美國軍艦都算是依法穿越了台灣海峽

公開資料記載美國航空母艦穿越台海的紀錄共有2次。199512月,台海情勢正因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首次民選總統而緊張不已時,美國派遣尼米茲號(USS Nimitz CVN-68)航空母艦經過台灣海峽,而當時中共外交部稱台灣海峽屬國際航行的水道,美國可依國際法的規範「無害通過」,意味著中共主張台海屬其管轄,不是公海。

200711月,美國小鷹號(USS Kitty Hawk CV-63),航空母艦原欲停泊香港,因為政治因素而決定在抵港前折返日本橫須賀海軍基地,回程穿越台海。中共稱美軍以天候因素須通過台海為由,已先行通報共軍,而中共以人道主義考量同意美艦駛經台海。美方未說曾事先通報共軍。就美國過去的表現而言,美方似不會同意在駛經其認定的國際水域時,先行通報對其不甚友好的沿岸國。

中共現今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實力已非吳下阿蒙,且已於19922月發布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其實已在國內法層面將台灣海峽「內海化」,只是中共囿於國際與兩岸現實環境,未能嚴格執行該項法律而已。

另外,如果中共以北京版的「一個中國」為基礎,堅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38條第1項「地理例外」,就真的和美國的國際法律觀正面對上了。

這裡所謂的「地理例外」指的是: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的一面有一條同樣方便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則「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若台海全屬於中共當局管轄,則台灣東面海域正符合前述規定的地理條件。如果中共堅持台海是其內海,不排除其將要求美國不得有「過境通行權」,或者要求美國在沒有合理請求並經其同意前,先繞行台灣東部海域。

至於美艦能否、願否「無害通過權」台海呢?那就表示美國只能以無實際(準)軍事作為、「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此種台海「內海化」的舉措,不可能為美國所接受。美國仍會以「過境通行權」作為航經台海的法理基礎。

所以,簡單的就法論法,依當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台灣海峽航行和飛行的實踐而言,中共當局目前很難拒止美艦通過台海。台海夠寬,中間足以形成不屬於一國領海的國際水道,所以美艦只要不停且迅速的穿越台海,沒有對中國大陸和台灣造成威脅,沒有進行軍事或準軍事行為,其實美國的行為是受到足夠的國際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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