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黎家維】「東施效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越接近總統選舉,兩岸議題越顯火熱。日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協議項目,而兩岸間簽署政治協議,事前要經國會高門檻同意才能開啟談判;協商中國會也可以決議中止談判;事後審議則比照修憲程序,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交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這種規定不僅民主國家絕無僅有,違反民主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更破壞我們憲政體制,有違憲的問題。

說到對兩岸協議的監督,早在1997年蕭萬長擔任行政院長的時代就提出草案,2014年太陽花學運時突然攀到高峰,但隨著2016年民進黨執政卻又立刻銷聲匿跡。太陽花學運高舉效法美國貿易授權法,強調國會對於行政機關對外談判必須進行嚴苛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國會甚至也可派員參與談判,但是這完全是對美國憲法無知或錯誤援引下的「東施效顰」。而比較民進黨執政前後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版本,更可以清楚看到這個政黨反覆搖擺的立場。

美國對外貿易為何由國會授權總統談判,我們卻不同?

徵諸權力分立的原則與民主國家實際經驗,不論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行政部門職司對外談判與締約,立法部門則扮演事後審查角色。國會事前最多只能要求聽取報告並提出建言,不論談判前須先經國會同意,或事中參與談判,均極為罕見。台灣部分人士援引美國《一九六二年貿易拓展法》與《一九七四年貿易法》,指出對外貿易談判須經國會事前授權,且參眾兩院議員有權參與談判代表團,但殊不知此乃美國《憲法》特殊規定所致。

美國總統雖然依據《憲法》第2條有對外之締約權,但是美國國會依據《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有權制定「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他賦稅」、「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貿易」的一切立法。和我們一般人想像的不同,美國對外經貿事務及規則制定是國會的專屬權力,屬於立法而非行政權的職權。不過由於國會不可能進行具體的貿易談判,以及處理對外經貿事務,故而必須授權總統行使,也因此國會得以藉授權時,爭取到更大的參與權。

隨著國際貿易日漸頻繁與快速發展,外貿協定卻經常受到國會審查的掣肘,延誤時效或導致重啟協商,傷害美國對外信譽,於是《1974年貿易改革法》(Trade Reform Act of 1974)發展出快速通關制度(fast track)。亦即國會將對外貿易的權力授予總統,由其依國會授權,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對外談判,達成的協定國會只能為通過或否決之決定,不能修改內容。

不過美國國會也擔心授權總統將弱化本身的監督,因而發展出多重「否決點」(veto points)之「立法否決」制度以為牽制。所謂立法否決權,即國會可以立法授權總統或行政部門若干權力,而總統爲執行該法,可以在被授權的範圍內採取行動和制定行政命令,但是這些行動和命令還必須得到國會的同意;國會可在無總統簽署的情況下,於一定期限內(一般爲30到90天)以兩院共同決議或一院決議,甚至一個委員會的決議,片面否決該項行動或命令。換言之,國會可以隨時透過立法否決的方式,在美國對外貿易談判上的各個階段,片面喊停,介入談判過程。

這當然引起行政部門的不滿。1983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查哈控訴移民歸化局一案(INS v. Chadha)中,以7:2判決立法否決權違憲。理由在於如果允許國會干涉行政機構的行動,將違反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此後,國會不能再以普通決議的形式否決行政部門的行動或命令,只能回歸更繁瑣的正常程序(即先形成兩院共同決議,然後送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同意,國會就必須以兩院2/3的多數票推翻總統的反對才能達到目的。

國會也不得不提出新的、合憲的快速立法程序,若行政部門締約前能充分與國會溝通,讓國會有更多事前提出建言與瞭解時,國會在事後審議階段就會同意用特殊的「快速通關」方式「禮遇通關」,讓該協議在一定時間內,以「全案表決」方式,爭取時效。若總統事前不與國會溝通,國會則可選擇回歸一般條約審議程序處理,以較嚴格的程序與同意門檻來處理。

根據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對外談判與締約是總統與行政門部之職權,立法部門的角色屬於事後議決;二者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美國與我國憲法規範不同,尤其「對外貿易權」更是美國獨特的憲法規定,照章援用,只是曲解美國體制與破壞我國憲政的「東施效顰」之舉!況且美國立法否決也被宣告違憲,國會事前過度介入談判,隨時喊停早已成為過去式。此刻行政院卻又圖修法將兩岸政治協議納入國會事前審查、隨時喊停的設計,根本是絕無僅有的「臺灣奇蹟」。

兩岸協議監督立場反覆,成為民進黨的「照妖鏡」

2014年1月與2016年4月,民進黨團提出了兩個截然不同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回顧民進黨這兩個在蔡政府執政前後的草案,更可以清楚看到其立場的反覆。

執政前的草案強調國與國關係,還設下重重限制,強化立法院與全民的監督力量,窮盡洪荒之力卡住兩國(岸)間的任何協議;但執政後掌權後,不僅將兩岸定位務實修正為兩岸關係,更弱化了立法院的監督力道。兩岸談判不用事前同意,甚至公投條款也消失無蹤,一切原本過度嚴苛的枷鎖,在執政後通通拋諸九霄雲外。而收割太陽花學運的時代力量則陪著打假球,一晃四年將屆,卻一事無成。

眼看選舉又要到了,蔡政府拿不出政績,只好打起「統獨」、「反中」老招,雖然這次聚焦在兩岸「政治」協議,但仍是設下層層限制的老調重彈。而政治協議定義不明,範圍可大可小,鬆緊任其詮釋定義;且通過門檻比起修憲更是猶有過之。如果協議真涉及主權領土之變動,國體或政體的更改,本來就必須回歸憲法修憲程序;在此重複規定,實在多此一舉。

但此增加國會監督,限制行政權力的老調,或許更反映出蔡政府對權力即將失去的焦慮,所以執政四年靜悄悄,下台前才急忙趕著加速立法,卡死繼任的對手。

「虛假」的國會監督怎可能有用?

至於把立法院監督兩岸政治協議的程序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範,雖然沒什麼不行,但是卻顯示出立法院只不過是橡皮圖章,行政權獨大的心態。

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由行政院提出,但是立法院如何行使憲法第63條議決「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如何審議,程序如何安排,應該立法院做主,由立法委員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來規範,哪輪得到行政院,甚至陸委會來置喙?如果立法委員連立法權的行使,兩岸政治協議要如何審議?如何把關?都還要行政院長「拍板」「指示」,這種「虛假」的國會監督,怎可能有力?怎可能有用?

更多論壇文章
如果有一天陳永和里長當選總統
韓國瑜是國民黨的難關 賴清德是蔡英文的挑戰。
你知道你在看什麼樣的「新聞」嗎?
拜訪尼泊爾的「活女神」——庫瑪麗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言論有失風度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