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懲戒案二審處分加重 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2年前爆發桃色醜聞辭官,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後,監察院不服上訴。今(28)日懲戒法院二審結果出爐,決定廢棄原判決,改判量處較重之「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丁允恭原為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曾於102年10月間與嚴女訂婚,繼於103年11月間因職務之故認識記者Y女進而交往。交往期間,丁允恭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Y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Y女並曾墮胎2次。

判決提到,106年2月間,Y女因北上工作與A男結識並交往,欲與丁允恭分手;丁允恭為挽回Y女,竟冒然於同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其與Y女之親密合照,雖約10分鐘後隨即下架,但已遭人閱覽截圖,致媒體界知悉兩人交往情事。

判決指出,Y女尚恐丁允恭將另拍之私密照流出,要求其刪除,並造成Y女後續工作上之困擾,丁允恭上開行為放蕩輕率,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有違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

去年3月懲戒法院宣判一審,宣判丁允恭撤職並停用2年,但難以認定丁允恭行為涉及「性騷擾」;不過,懲戒法院今認定,審酌丁允恭po照已造成Y女感受到冒犯情境,並為流言所苦,致Y女在社會性別中遭受負面評價,因此認定丁允恭在「臉書」上傳合照行為,已構成性騷擾,決定廢棄原判決,改判量處較重之「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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