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涉性騷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涉行為放蕩不檢,懲戒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丁允恭不服遭認定性騷擾,主張懲戒法院見解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他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庭日前裁定不受理。全案確定。
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丁允恭聲請意旨無非就公開上傳親密合照的行為是否該當性騷擾要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全案緣於,丁允恭遭爆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桃色風波,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調查後認為,丁允恭行為構成性騷擾,有辱官箴,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一審宣判,認定丁允恭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於辦公室內與女子性交3次及張貼親密照,行為放蕩不檢,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
監察院認為,懲戒法院只就丁允恭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提起上訴。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二審於民國111年間撤銷原判決,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編輯:秦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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