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黨處理性騷擾事件的現形記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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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人選之人—造浪者》一句經典台詞「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掀起台灣MeToo運動的滔天巨浪,快速從政界向學術教育界、藝文界、演藝界、醫界、社運圈蔓延。率先連續幾件性騷擾事件都與民進黨有關,固然讓民進黨一時灰頭土臉,國民黨見獵心喜,順勢喊出「零容忍」,而一向嘴賤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自然也不吝往民進黨踹腳吐口水。

隨著更多與政黨相關人物的性騷擾事件陸續被揭露出來,不僅三大黨都有份,如仔細比較三大黨面對黨內政治人物、黨工被揭露涉有性騷擾事件後的處理模式,更赤裸裸呈現各自的黨性文化,對性騷擾事件、乃至對女性尊重與否的態度,也原形畢露,高下立判。

民進黨傷重,但處理得宜

從以下附表可知,目前執政的民進黨,被揭露性騷擾的案件最多,這是它的危機,但相對的民進黨也是處理態度最積極快速、處置最嚴厲的政黨,涉案黨工或處置不當的上司一概先請他們離職,其中蔡沐霖已離開民進黨部轉任李俊俋勞動部次長機要,仍需辭職走人;此外,小英之友會總會長、總統府資政顏志發不僅辭職,原本決定對揭露的被害人提告,最後也被勸阻下來,可算是有在事後展現積極保護被害人的態度。此外,由主席率中央黨部主管一起上性平課程,也算做足姿態,應該足以挽回原本可能流失的中間選票,甚至有機會進一步擴大贏得部分中間選民尤其女性選民的支持。

*註:表格內楊律師臉書貼文連結
*註:表格內楊律師臉書貼文連結

至於第一時間跳出來喊「零容忍」的國民黨,面對黨內同志被揭露性騷擾,早期被揭發的事件能掩護包庇則掩護包庇,無法掩護包庇的,處理起來也是盡量大事化小、輕描淡寫。最近被揭發的事件則一概是「啟動性平調查」,但在法定時間(2個月,可以延長1個月)屆滿前,看起來被害人與社會大眾大概很難等到結果。

對照王鴻薇猛烈攻擊職權上沒有實際經手處理黨內該件性騷擾事件的林飛帆,國民黨絕大部分政治人物卻對自己黨內屢見不鮮的性騷擾事件視若無睹,顯然國黨只對發生在民進黨的性騷擾事件「零容忍」,至於發生在自己黨內的性騷擾事件,則是「完全容忍」!

國民黨的性平立場明顯雙標

國民黨與其政治人物面對黨內性騷擾事件,最離譜的則是以下二件:

1、國民黨立委陳雪生,是極少數因被害人積極提告,被法院認定有性騷擾事實而判賠被害人8萬元的加害人,在判決確定後非但沒有認錯道歉,反而指責「司法已死」;而宣稱「零容忍」的國民黨則仍繼續提名他為候選人,也看不到其黨內其他女性政治人物有挺身指責黨中央自相矛盾、鄉愿的。

2、無黨籍議員陳芳盈明明是指控朱凱翔性騷擾,國民黨前市議員羅智強竟然可以將之移花接木到已經調查後並無包庇或督導不週之事的林飛帆身上,這種完全因個人政治目的所做政治操作,不僅有害台灣MeToo運動(大概也不是羅智強會關心的議題),更是賤踏被害者來墊腳自己往上選立委的無恥奧步。陳芳盈議員痛罵性騷擾加害者朱凱翔「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這句話,放在羅智強身上,顯然同樣貼切。

民眾黨遇性平事件則拼命往外推

至於非常歧視女性的柯文哲所主導成立的民眾黨,雖然為時尚短,黨員人數也還不多,但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數量完全不遑多讓,更可怕的是從事發後的處理過程與結果,可以明顯看出整個黨普遍欠缺性平意識,從未正視黨內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其中最離譜的莫過於賴香伶立委為迴護同黨立委邱臣遠(被指控的加害者),竟然違反保密義務,洩漏揭密者的身分,並反向指控揭密行為是政治鬥爭。

值得特別提出討論的,還有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的性騷擾事件,國民黨立院黨團,無視被害人與其配偶(早期知名媒體人)范立達一再公開感謝司法院前秘書長林輝煌充分顧及被害人感受,尊重被害人意願,整件事情處理得宜,卻一口咬定林輝煌與司法院長許宗力包庇、吃案、欺瞞,要求下台,這才是典型兩套標準的政治惡鬥。

國民黨主要的指控,是林輝煌知悉此一性騷擾事件後,沒有立即通報、立案調查,涉嫌包庇吃案。但性騷擾事件的通報,是在被害人提出申訴之後,啟動調查也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啟動調查必須依據被害人(或由其家屬協助代為)「提出申訴」,在被害人提出申訴前,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等規定,應立即、能採取的僅是「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此時,所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通常指遏阻加害人再犯、隔離加害人與被害人避免在同一空間相處或工作。在這兩項事情上,試問直接逼李伯道提前請辭並充分尊重、保護被害人的前秘書長林輝煌有哪裡沒做到、沒做好?

其實如果詳細理解整部《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目的,便可知道「保護被害人」是該法最重要的法益,因此,機關等對被害人的「保護義務」才是占首要地位,而「保密義務」只是實踐「保護義務」的其中一項而已,至於通報義務、調查義務與對加害人的處罰都排在後面。

林輝煌正是做足了對被害人的保護,才能獲得被害人與其配偶先後公開聲明的肯定。其實這兩份肯定與後來被害人決定提出申訴,推測除了因林輝煌的作為讓他們夫妻有信心司法院會認真處理外,應該也隱含了對國民黨是非不分、只想藉機進行政治惡鬥的劣行不滿吧?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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