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 防制洗錢 交易逾50萬都要查

【記者謝錦慧/蕭文彥 台北綜合報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評鑑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日發布最新法規,銀行針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臨時性交易,不管是現金交易或是非通貨交易,都要確認客戶身份,以防制洗錢。 金管會說,這次修訂範圍包括「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反洗錢辦法)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通報辦法」(通報辦法),預定可於11月16日APG評鑑結束前實施。 金管會指出,現行規定50萬元以上的臨時性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新法修正為「不限通貨交易」,包括支票、黃金、有價證券等「非通貨」臨時交易,金融機構都有確認客戶身分的必要性。 臨時性通貨交易指的是,非銀行原有客戶(過路客)臨櫃辦理的匯款、換鈔等現金交易,由於不是本行客戶,銀行無法確認客戶資訊正確與否,因此要求客戶出示證件以驗明正身,否則會有洗錢的疑慮。也就是說,過去只管過路客的現金(通貨)交易,2日則修法擴大為「不限通貨交易」,把有價證券、支票等非通貨交易都納入管理。 金管會表示,因應APG相互評鑑並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充分接軌,這次就反洗錢辦法中有關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的方式及疑似洗錢或資恐申報交易時程等規定進行修正。 至於認定客戶是否是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s)的規定上,過去金融機構常以自建的資料庫或外部資料來源進行確認,金管會修改相關規定,參考FATF標準,金融機構應運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進行身分的確認,包括媒體報導、商業資料庫也能作為確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身分的依據。 此外,現行規定金融業者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需在10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這次金管會也參照國際作法及FATF標準,除了要求業者儘速完成檢視外,若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期限超過2個營業日。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若因業務關係知悉客戶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務,需在知悉日起2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通報。2018/11/2 未建立防洗錢內控機制 最重罰千萬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及人員,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金融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罰鍰。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洗錢防制法將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中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者,擴及包含該機構或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 增訂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洗防)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容包括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稽核程序等。違者,條文規定,處金融機構新台幣5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11月5日至16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評鑑團將到我國進行「現地評鑑」,我國若未進入「一般追蹤名單」,不僅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恐遭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資金匯出入也可能遭受嚴格審查,國際聲譽與地位恐大幅貶落。 她解釋,洗錢防制評鑑結果,可分為「一般追蹤名單、加強追蹤名單、緊急加強追蹤名單」。我國於1997年以創始會員國身份加入APG,評鑑成績卻每下愈況,2011年時更被降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同。 周春米指出,這次修法非常關鍵,明定未來依法,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等,都須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此外,為避免資助恐怖組織者,因收到「風聲」而移轉資產,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她表示,因應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使用越趨頻繁,修法也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同時也增訂洗錢防制法的域外效力,法條三讀後,即便在外國所做的犯罪行為,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洗錢行為,就會受到洗防法規範。 另外,周春米強調,相關機構、事業或人員依法申報可疑交易、大額交易時,也明定應免除其業務上的保密義務。至於資恐防制法,周春米說,主要是強化主管機關職權,有效防制資恐行為;重點包括為避免受制裁人移轉資產,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 為達到有效制裁,周春米指出,制裁範圍擴及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違者也訂有相關罰則。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