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屆議員選舉涉買票 陳昭忠逆轉判無罪

前屏東縣議員陳昭忠被控在二○一四年選舉時買票,一、二審都被判有罪,但高雄高分院更審認定,伍姓女子到陳昭忠的競選總部索賄七千元後,陳的李姓前妻交給對方金錢,但陳男不在場,無法證明共謀逆轉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檢方起訴指控,二○一四年十一月廿二日陳昭忠在屏東縣春日鄉競選總部內,拿七千元給李姓前妻,李女再幫錢交給伍姓樁腳,囑託伍女以每人一千元買票;李女被判刑兩年定讞,樁腳伍女、沈女等人都獲判緩刑;陳昭忠民事部分遭判當選無效,失去議員資格。刑事部分,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陳昭忠四年二月徒刑,二審判刑三年八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認為,伍女到競選總部時,陳不在場,也沒有補強證據證明陳昭忠共謀,改判無罪,檢方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不過,陳昭忠因在上屆議長選舉時,與議員王志豐、潘裕隆、顏金成、潘政治、李冀香、陳美瓊及歸曉惠捲入收賄案,去年十月最高法院依違反選罷法分判各三年二月至四年徒刑確定,陳昭忠目前在監獄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