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兼差出意外算職災?可用勞保職災 但雇主無須補償

日前有勞工行文至勞動部詢問,勞工兼差兩份工作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途中若發生車禍意外,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對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今(13)天指出只要勞工有加勞保即可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而勞動部則回應表示,該情境不適用於職災補償,不應向雇主要求補償。

兩工作間通勤出意外 勞保局:可依《勞保險例》申請職災給付

針對日前有勞工發文詢問勞動部,「若勞工兼差兩份工作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路上發生車禍,算不算職業災害?可否依法申請相關補助或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勞動部勞保局對外表示,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80019382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函釋內文明確指出,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之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且不因被保險人是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換言之,只要勞工的兩份工作裡,其中一份有加保勞保,就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勞動部:不符合《勞基法》定義 無法向雇主要補償

不過,同樣狀況勞動部卻有不同的回應。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回函指出,根據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期以1986(民75)年6月23日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含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條件司認為,《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認定,一般與工作場所發生直接關係,但通勤這塊解釋僅限於「從工作場所到日常住所的往返」,因此如果勞工多繞路去做其他事情再返家,若發生意外可由勞保來負擔,但不應再擴充要求雇主負責。因此,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相關規定。

綜觀舉例來說,兼兩份工作的A勞工若在甲公司下班、直接前往乙公司的路上出車禍,在工資補償部分僅能依照傷病給付的規定,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向勞保局申請7成的工資補償,但不能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支付剩下3成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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