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走了有遺憾?生前遺囑這樣寫
【華人健康網圖文提供/台灣東販】Will 有遺囑的意思。遺囑通常從本人死亡後開始生效, 而在生前就生效的則是生前遺囑(Living Will)。當仍有生命但無法自己表達意思時,生前遺囑就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具體實例如以下所述。
1.如果是不治之症且已經是末期狀態,拒絕無意義的維生治療。
2.希望實施最大限度的治療來緩和痛苦。
1. 如果陷入長達數個月以上的植物人狀態,希望停止維生治療。
另外,以本書中列舉的末期癌症獨居患者的情況,則是將其主張書面化並公布,即可發揮效用。「本人想要在家中善終。如果當我過世請不要驚慌,這時希望您先打電話給這張紙上寫的醫療院所緊急聯絡處。」
「希望你們能重視父親我的想法。早上,無論是看護或是誰過來時,假使我已經過世,我也不會後悔。」這些生前遺囑是用來表達本人主張,我們會取得了家屬的同意才公布。
需要確實告知生前遺囑的對象, 不只是平常到家中拜訪的人,還有可能會到家中拜訪的所有人。為了不讓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的人慌慌張張地叫救護車,必須事先讓他們知道要向哪裡聯絡,並公布在容易看到的地方。當事先準備到這種程度的話,即使一個人的生活驟變,也不會引起問題發生。下圖內容 給各位:
※ 請絕對不要叫救護車
我罹患了癌症,人生的最後我希望在自己家中度過。如果我有以下的狀況時,請依序聯絡下列人士。
1.沒有意識、沒有呼吸、脈搏停止的時候。
2.其他,無法確認我的意識與狀況的時候。
這是我個人的強烈意志,即便是家屬也請諒解。希望各位能夠尊重我的想法。
為了讓聯絡方式一目瞭然,請事先貼在玄關、走廊的牆壁上等幾個地方。
本文出自台灣東販《 一個人好好走:生命最後的另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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