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飆髒話就要處罰!憲法法庭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要加以限縮

公然侮辱罪是否除罪化爭議已久,憲法法庭今天宣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加以限縮。(圖片來源/youtube@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公然侮辱罪是否除罪化爭議已久,包括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都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遭判刑,認為已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共33案審理,今(26)日宣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加以限縮。

憲法法庭強調,如果對於他人爭議言行或公共事務的負面評價縱使對於他人不悅,但仍有促進輿論以及思辨的功能,不應該用公然侮辱罪來處罰。

公然侮辱罪是否合憲?有20案是法官提的

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以保險員朱育德辱罵網友「無良黑心業務」、「畜牲」為主案,相關併案包括張大春、馮光遠等共33件聲請案,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案件的聲請人除了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判決有罪的當事人,還包括20案是由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牴觸憲法,而聲請解釋。

2014年張大春不滿電台主持人劉駿在廣播節目中諷刺絕食反核四的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在臉書痛批劉「下流、可恥、腦袋裝屎」,被判罰金3000元;馮光遠則是曾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混蛋、下流胚」等語,被判罰金5000元。

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保障,但仍可權衡做適當管制

憲法法庭強調,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辨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但這不能代表應該受到絕對的保障,立法者仍得權衡因為言論而被侵害之他人權益、公共利益等要素來適當管制。

憲法法庭認為,社會名譽以及名譽人格部分攸關個人參與並經營社會生活、維持社會地位,系爭規定就這部分的立法目的是合憲正當的,但同時指出,名譽感情以個人的主觀感受為準,無從探究驗證是否真的受損,如果個人個人主觀的感受可以作為公然侮辱罪所保障的法益,人民將無從預見、確認哪種言論構成侮辱,因此認為,系爭規定所保障的名譽權並不包括名譽感情。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明指出,憲法法庭在審查時在意,系爭規定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是否有限制過廣,還有刑罰效果是否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以確認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所追求的正面效應。

公然侮辱罪並非髒話罪,憲法法庭:應考量這4點

憲法法庭認為,侮辱的文意可及範圍以及適用結果應該適度地加以限縮,並具體提出4點標準,包括應參酌表意脈絡、非僅屬言談習慣之粗鄙詞彙、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及對他人爭議言行或公共事務之批評,強調「公然侮辱罪並非髒話罪。」

憲法法庭指出,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到底有沒有構成侮辱,除了應該參考前後語言、文句與情境,以及文化脈絡加以理解外,也應該要考量表意人的個人條件,例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以及被害的人的所屬地位,比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團體的成員,甚至應該要考慮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事件的情狀種種因素做出適當的評價。

舉例來說,如果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行加入爭端,造成表意人用負面的語言加以回擊,憲法法庭認為,這是一般人常見的反應,應該寬容的容忍這樣的回應言論。

此外,針對具有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者是公眾人物,如果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的羞辱他人,由於這樣的言論對於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很大的擴散影響,憲法法庭認為,此時應該要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憲法法庭:法官判決應考量語意脈絡,非侮辱性言論就要處罰

憲法法庭強調,應該依照言論的表意脈絡來考量是否利於公共事務思辨或者屬於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者具有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而不應該一律看到侮辱性言論就動用公然侮辱來處罰。

憲法法庭也特別提到,由於刑法309條除了罰金刑還有拘役刑,系爭規定處以拘役的部分,如果單單用言論就剝奪人身自由有過苛之餘,因此應限縮於侵害名譽權且情節嚴重的公然侮辱行為,法院在個案適用上的權衡判斷後,才能夠判處拘役。

至於原案件處理,憲法法庭判決指出,聲請人1至8,若認為確定終局判決不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得請求檢查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一一認定是否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9到12,均廢棄併發回各地方法院;聲請人13至24則由各聲請之法案按憲法法庭意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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