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海關處分 可於30日內申請復查

基隆關於八日提醒商民,若有不服海關對其所為的處分,可於收到行政處分的翌日起至卅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基隆關強調,商民務必要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損及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等,可在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至卅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另外,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若不服該條例所做的處分,也可在收到處分書的翌日起算至卅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如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海關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若不是以掛號方式者,海關則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的日期」為準。此外,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卅日」所指的是「日曆天」而非「工作天」,這點商民千萬要留意。

基隆關指出,郵寄的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寄存郵局,經送達即產生效力,無論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實際上何時到郵局領取,其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並自翌日起算稅款繳納期限,以及申請復查的法定救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