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民不服從」 北檢對太陽花22人提上訴

2014年因服貿爭議發生太陽花學運,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318攻占立法院部分做出宣判,包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陳為廷、林飛帆在內的22人一審全部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北院判決使用法律尚嫌未洽,今(28)日列出七大理由,提起上訴。

3年前因服貿爭議爆發太陽花學運,台北地檢署事後就318攻占立法院起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陳為廷、林飛帆等22人,台北地院日前一審宣判,318攻占立法院案中被起訴的22人,因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全數獲判無罪,這也是國內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概念為判決依據。

台北地方法院當時指出,「公民不服從」7要件包括: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抗議行為必須和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必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具適當性原則、具必要性原則、具狹義比例原則。

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使用法律尚嫌未洽,今日列出七大理由提出上訴。分別為:

一、原審判決所採「公民不服從」概念,於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之地位未明,應有具體論述及確認之必要。

二、原審判決未就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之界線範疇予以衡量。

三、原審判決就刑法上所謂「煽惑」之定義,容有疑議。

四、原審判決就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等犯行,認僅係單純脫免員警強制力行為,亦無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而為無罪之諭知,似有誤認。

五、原審判決認蔡姓被告並非集會遊行之首謀地位,且本件警方舉牌之裁量行為亦有違比例原則,而為無罪之諭知,容有不當。

六、原審判決就侮辱公署部分,認係出於善意所為合理適當之表意行為,而為無罪之諭知,稍有速斷之嫌。

七、原審判決就公然聚眾妨害公務首謀及下手實施等犯行, 認並無施強暴之客觀行為,目的僅為避免警民產生流血衝突,並非惡意妨害警方執行勤務,而為無罪之諭知,有再斟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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