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子提供私密照給媒體 丁允恭提告求償1元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不滿記者Y女提供私密照給媒體,委由妻子蔣婕妤(圖)到台北地院提告,求償新台幣1元。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攝 111年8月18日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不滿記者Y女提供私密照給媒體,委由妻子蔣婕妤(圖)到台北地院提告,求償新台幣1元。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攝 111年8月18日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涉桃色風波,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丁允恭不滿Y女提供私密照給媒體,今天委由妻子蔣婕妤到台北地院提告,求償新台幣1元。

丁允恭被控在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早已訂婚,仍因職務之故與記者Y女交往,並坦承在局長辦公室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更承認Y女曾2次墮胎。丁允恭在兩人分手後,在臉書上傳自己與Y女合照,雖10分鐘後隨即下架,但已遭媒體截圖報導。丁允恭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繫Y女。

監察院認為,丁允恭行為造成女子感受冒犯,已構成性騷擾,彈劾丁允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丁允恭行為放蕩不檢,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去年3月判決撤職、停止任用2年。

丁允恭不滿Y女提供週刊2人沒有穿衣服的床照,今天委由蔣婕妤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告,求償1元。

丁允恭聲明指出,Y女於民國109年9月間提供2人親密合照給週刊,且部分照片有他裸露身體,或於他睡眠時未經同意所拍攝,導致他工作受到影響必須辭職,引發社會大眾於網路等媒介霸凌他。

丁允恭認為,依監察院彈劾他意旨,凡是公布非本人同意的親密合照,影響本人工作或生活,即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所以依同一標準,Y女也構成性騷擾,提告求償。(編輯:李錫璋)1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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