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鄰居養鴿 婦人深夜徒手扭斷鴿頸再放火燒鴿舍

宜蘭一名李姓女子與游姓男子為鄰居關係,兩人因游男在頂樓養鴿爭吵多年,李女某日趁深夜爬到游男家,先是扭斷3隻鴿子的脖子跟翅膀,之後還放火燒毀鴿舍,但因火勢一度猛烈,險些波及周邊住家,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李女毀損部分判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公共危險部分則判1年,並宣告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雙方因養鴿問題爭執多年,李女不滿游男在頂樓養鴿造成公共衛生與噪音等問題,去年3月20日深夜11時許,從自家拿著樓梯,攀爬到游男住處頂樓的鴿舍內,先是破壞鴿舍,扯斷2隻鴿子脖子、1隻鴿子的翅膀後,她便回到自己家裡,過沒多久,於翌日0時20分許,她又再度到游男家的鴿舍內,以打火機放火燒毀鴿舍,李女見火勢太大,不可收拾便報警滅火,而游男見狀也報警滅火。

 


李女對於殘殺游男家的3隻鴿子、放火燒毀鴿舍均坦承不諱且認罪,且有吳姓、陳姓等鄰居目擊她兩度進到鴿舍內,並有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佐證,李女放火燒毀鴿舍犯行均堪認定。李女放火行為,客觀上以為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生命、財產安全,已致生公共危險。

 


法官認為,李女所為觸犯《刑法》175條第1項放火燒毀他人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毀損罪及修正前《動物保護法》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罪,而毀損、動保法部分犯行,為一行為觸犯多罪名,屬想像競和犯,從重論以毀損罪處斷。

 


法官審酌李女因對鄰居飼養家鴿不滿,竟殘殺家鴿,放火燒燬鴿舍塑膠網圍籬、木架,致生公共危險,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財產安全,並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揭櫫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即以上開手段傷害家鴿而亡,對動物保護之社會風氣影響甚鉅,且李女迄今未能與游男和解及賠償損失。

 


法官考量雙方因養鴿糾紛多年,養鴿確實產生公衛、噪音等問題,李女患有重度憂鬱、恐慌症及睡眠障礙等,犯後坦承犯行,過去無前科,素行良好,李女毀損罪部分判處4個月,得易科罰金,公共危險罪部分,判處1年徒刑,諭知緩刑3年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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