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讓了!」同婚方堅持同性「婚姻」法 否則就是違憲

愛家公投通過後,行政院將提出「專法」,以保障同性婚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如果前提必須是專法,「一定要是『(同性)婚姻法』」,因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已敘明是保障婚姻自由,「無論法律怎麼修(立),婚姻一定是前提」,否則就是違憲。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也說,大法官釋字748號保障「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未來專法名稱原則上應該是要「婚姻」,且內容必須「平等」。

去年5月,大法官會議通過的748號釋憲文早已定調,《民法》婚姻章排除同性兩人的婚姻自由「違憲」;至於以何種形式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由立法院決定;若立法院遲不立法,明年5月同志朋友即可依《民法》婚姻章,直接登記結婚。

司法院日前亦發布新聞稿表示,公投所通過的創制立法原則審議完成的法律,位階仍屬「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相當於憲法位階的司法院解釋。

20181130-民進黨立委尤美女30日於立院接受媒體聯訪。(顏麟宇攝)
20181130-民進黨立委尤美女30日於立院接受媒體聯訪。(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中)說,目前唯一能爭的,就是專法不能違背平等權,不能用同性伴侶法,「只有同性婚姻法,不能再讓了」。(資料照,顏麟宇攝)

綠委:改革可以慢慢來 但價值一定要呈現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表示,「現在已無選擇權了」,目前唯一能爭的,就是專法不能違背平等權、婚姻自由,當然不能用同性伴侶法、同志權益保障法,「只有同性婚姻法,不能再讓了」,否則將違背釋字,但婚姻的內涵到何種層次,各方仍在角力中。

另一名中生代民進黨立委也說,民進黨仍應「堅持價值」,也希望同志團體可以看到民進黨的努力,「改革可以慢慢來,但價值一定要呈現。」

廖元豪:同性及異性的權利必須完全一致

不過,廖元豪也提醒,大法官釋字留下一些模糊空間,其理由書在「婚姻」章節提了很多,提到同性婚姻不會影響到異性戀婚姻,但並未提及父母、子女這一塊,這亦是保守派在乎的。

廖元豪認為,大法官是故意「留白」,同性婚姻如何界定父母及子女的關係,主要是在立法的「實質」,而不是表面名稱的「形式」;他個人主張,同性及異性的權利必須完全一致,否則給同志朋友婚姻保障,卻又有差別待遇(例如收養),其道理何在。

廖元豪也說,如果立法確實有「差別待遇」,行政單位必須清楚說明原因。他也以「收養」為例,如果異性戀夫妻可以收養,為何同性戀配偶不能收養;況且,現行制度可「單獨收養」,如果兩位女女或男男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但不能「共同收養」,反而形成奇怪的現象,對小孩不利。

廖元豪強調,「差別待遇」必須說出理由,不能只是「同性戀跟異性戀不一樣」;同時,政府必須與保守派溝通,強調同婚不會影響到異性戀既有婚姻,相信可以立出比較像樣的法律。

20181001-伴侶盟多元性別友善政策問卷結果發佈記者會,圖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陳品佑攝)
20181001-伴侶盟多元性別友善政策問卷結果發佈記者會,圖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陳品佑攝)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說,若行政院提專法給予同性戀及異性戀的收養有差別對待,必須有合理解釋。(資料照,陳品佑攝)

至於同性婚姻法的內容,是否應納入繼承、財產分配、收養?簡至潔說,這是立法技術問題,究竟是准用《民法》,或重新抄一遍,都屬於「小節」,重點在於內涵有無確實保障婚姻平等。

簡至潔表示,據她了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法是否納入《民法》親屬篇的婚約、訂定婚姻、財產制沒有問題,真正有意見的可能在於「收養」,有人主張大法官釋字748號的範圍不到「收養」。(推薦閱讀:同婚公投落敗 林穎孟:希望苗博雅負責,不要無聲沒解釋

不過,她也強調,大法官釋字748號已保障「性傾向的平等」,這是難以改變的個人特質,如果行政院所提的專法給予「(同性戀及異性戀收養)差別對待」,必須有合理解釋、足夠的說服力,「收養一定要包含」,且目前已有300多個同志家庭有收養子女,政府不應割除家庭平等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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