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非得找文官,何不修法讓「運動員」有機會擔任體育署長?

文:陳邦安(前運動選手,現職運動產業從業者)

缺額已久的體育署長,隨著內閣改組,將由國體大的體育學院院長鄭世忠教授於三月一日出任。對體壇而言,當然是所有人都樂見的。本文擬由運動員的角度,看待政務官員與體育政策的連動,並進一步提出,筆者為何認為當前應該考慮修法放寬署長任用資格,讓運動員有機會擔任體育署長。

論台灣體育制度的背景與特質

體育署的前身,是行政院下轄的獨立部會體育委員會。在2013年,改隸於教育部底下。而署長的出任資格,依據《體育署組織法》規定,必須具十二職等文官,或具大學校長資格者。在東京奧運的座艙風波,導致前署長張少熙請辭後,關於體育署的業務都是由教育部的林騰蛟次長擔任。如今,教育部終於請得鄭世忠教授出任,終結一年半的懸缺。雖然是好事一樁,但也從此事件看得出《體育署組織法》的缺陷,已有導致政務滯礙難行之處了。

政治與制度之間是權力與問責的關係。政務官的存在,就是受政黨輪替而進退,為政策決斷與變革而負責。相對的,如果某些職務是由公職考試的事務官出任,那通常是為維護或保存而存在的。如果政府運作出現爭議問題,必須先問責,是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舉例來說,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就不宜有太多「開創性」的政務決斷,因為那往往可能是往商業化的方向發展,那顯然不符宗旨。所以這類職務以事務官出任,進行長期而恆定的管理,較為合適。

那麼,「體育」這一範疇的主管機關,適合由背負政治責任的政務官,或事務官較為合適?這就是值得議論的問題。

筆者就運動員的本位答覆此問題。我認為顯然該是政務官。理由一是,此職位本身實有政治責任必須負擔的風險。例如,前一位體育署長是張少熙署長,就是在奧運期間沒與中華奧會做好協調,導致選手去程搭乘經濟艙,於是請辭的。此事件可見,公關處理已是體育署長或縣市體育局長這些職位,所要面對的,政治爭議的強度與複雜程度,代表這些職務確實有其政治性的一面。那當然由政務性派任為適當。

第二個理由是,體育本身,是一個還有發展空間的綜合性範疇。何謂「發展空間」?意思就是目前還是有新型態運動持續研發、新的運動產業及營業模式推陳出新、尚有很多與其他領域結合應用的機會可以發掘(例如與外交部門所設定的目的能相結合之奧運外交、運動觀光等,與內政部門有關的岸際救生、為促進健康為目的的國民體育等)。這些都是需要具有民意基礎的政府,擬定前瞻政策方向,任命能為體育革新的政務官員才能做到的統合性政策的。也正因為改革過程可能會有很多不盡美意之處,這時就需要政治手腕出身的官員背負政治責任,政策才能推行。

體育政策的創舉

正因體育還有發展空間,所以筆者認為,體育署組織法該往政務派任的方向修法,這部分已經在上述討論。

另一方面,筆者要補充運動員出任署長的好處是什麼?在話開之前,筆者先說,我無意對「官僚治事」進行負面批評。事實上,目前體育署在教育部轄下,代理署長的林騰蛟次長,對各級學校的體育設施及基層運動賽事的政績也算可圈可點。但正如筆者上述所闡述,官僚之所長,就在維護性的政務,而非開創的作為。以下就要討論我為何認為運動員出任體育官員得以作為開創性政策的條件。

其實,運動員出任署長並非沒有前例。上文有提到張少熙署長,他年輕時就是拳擊國手,後來持續進修,學有專精而任師大體育學院院長,因此名銜才得以出任體育署長的。當初由他擔任署長,就是為了備戰奧運為準備。他任內將國家訓練中心運動設備全面整合,而且以其專業,為國手們導入最新數據化的運動科學訓練,為台灣在東京奧運拿下史上最多的12面獎牌。國手學而仕者,並不多見。從他的行跡可知,教授資格的運動員擔任署長,對國家在國家隊體育賽事、運動科學發展是有所裨益的。

運動員的體育生涯高峰多在40歲以前。但在此之後,還有很多出路。除了張少熙教授這種學者型運動員之外。以筆者為例,我在大學時期時,是全國性競賽的校隊培訓選手,目前也在擔任相關運動任職。這就是具有一貫性的學業一致的生涯發展,做為「投身運動產業的運動員」的角色。除此之外,運動員在生涯巔峰結束後,當然會投身其他出路延續志業,以筆者所知,除了投身體育產業外,在大學階段進修教育學程或考取某項運動的教練證,也是持續在運動賽事耕耘相當大宗的模式。甚至選手生涯退休後從政的「體育政治家」,也不在少數,有名者例如黃平洋、紀政等大國手。正因運動員有著多元的出路與棲身,才讓「體育」的內涵如此多元。就政治運作而言,不同格局與出身的官員,是為不同時期政策運作方向作準備的。

有些言論認為,運動員頭腦簡單,只在運動神經上擅長於其賽事運動的體能。要是進入官場,將猶如小白兔進入危險的黑森林一般。筆者認為此論點實在過於狹隘了。就筆者的實務經驗,參與運動的選手,大致都有參與協會的經驗,至少是參與協會盃的賽事;這類協會大致分為「產業型」與「運動型」兩類。就前者而言,就是運動產業的公會組織;讀者們不用想的太神秘,這就像坊間的產業工會一樣,會員們關注新型訓練器材、推動有利產業修法而遊說,就是為產業蓬勃而團結的方向而結社的。「運動型」,則以各種單項運動的協會為主,例如為提供選手舞台舉辦運動賽事,商議運動規則並培訓專業裁判、與外國對口的協會舉行國際比賽或交流活動等業務。

上述兩類協會的業務絕非三言兩語可以言盡。但讀者應當暸解的是,體壇亦如江湖,投身上述業務,就是想以政治為手段,提振自己衷心所愛的運動的人,最實地的提增知能的方式。對執政黨而言,藉提拔有上述協會歷練之運動員,擔任地方政府之體育局長,或中央政府的體育署長,也對政務推動有好處的。舉例來說,因為台灣體育校系有限,由熟捻「體壇」的運動員出任重要職務,在新政策推動的過程上,可以更知道尋求哪些人提供的意見,可以將疑慮降到最低。

其次,站在運動員的本位立場而言,我們更由衷希望體育主管機關的官員,除了修建場地撥款預算之外,更能站在運動員本身的立場來思考政策。諸如對選手訓練的歷程、對競賽規則更深一層次的理解等等。這差別會帶來什麼差別呢?就政策執行而言,如果單項運動協會發生糾紛,站在運動員立場的體育署會更積極於協調;就算是預算撥款,站在運動員立場,對於選手的待遇或器材汰換年限,會因實務經驗,而有更清楚的構想。

筆者在此舉一個例子,一般人對於「游泳池」的想像,大概就是國高中學校裡會出現的四水道典型泳池。或許有人就會誤以為,游泳池蓋好,就可以發展「游泳」這項運動的校隊,讓選手們「天天游」就是訓練了。但就筆者的經驗,不要說如果建築物設計不良,對於未來要發展包括跳水、划船等運動反而造成不利。游泳選手所需的核心肌肉的鍛鍊,一定也是需要充分的營養與重訓器材才能配合。如果體育相關的官員是由運動員資歷者出任,在商議預算及審核時,一定會更注意這些細節的。

結論

過去一年半,體育署長出現懸缺,是故筆者認為已經到了將《體育署組織法》修法為政務官制的時機了。同時,如改制成功,由具選手經驗者出任署長,我認為也是好事一樁。

「體育」本身就是一個目的會隨政府更迭有所不同的範疇。它不像國家公園設立的目的很明顯就是「維護山林海洋的環境永續」不會因為政黨輪替有所不同。體育發展的方向可以是國防導向(例如古代戰時國民武術操練),產業經濟利益導向(例如歐洲各足球聯賽為他們帶來外匯),也可以是政治導向(例如英國及其國協友邦藉由發展體育,舉辦「大英國協運動會」來增進外交情誼),甚至可以是宗教文化性質;例如日本藉由舉行大相撲、傳統騎射的「流鏑馬」賽事,藉由體育作為保存文化國粹的活動。

從國外的案例看來,不同政策的構想,對體育部會的主管官員在任命上也會有所不同。例如要讓體育商業化,任命具企業經營經驗的經理人有是有的。如果像現在由文官出任,那就是想藉官僚讓過往政策蕭規曹隨。

本文所做之建議,旨在期望,要是在適當的時機,例如社會體認到保障運動員權益有助於社會公益,或國家想發展重點賽事(例如奧運或近期將在台灣舉行的棒球經典賽)來提振國民對國家的向心力。藉由任命運動員出身之體育署長,筆者認為都是適洽的做法。期待未來,體育能為台灣帶來不同的文化風貌。

延伸閱讀
【影評】《親密》:長期浸潤在「直男觀點」深水中,沒了加害者,受害者只會更多
「能夠到金門去,我至少到福建了」 菲律賓華僑黃瑜玲「回國」勞軍與留學的那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