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論壇探討數位平台管制新思維 盼與本土傳媒產業共榮互惠

[FTNN新聞網]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數位服務平台在現在的管制層面涉及了包括至少如消費者保護、市場競爭、資訊隱私與安全,以及遏制不實資訊傳播等不同的面向,在數位時代已經不是傳統的管制手段所能處理。為了面對這個議題,世新大學法律學院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在3月26日所共同主辦的「2024傳播產業發展高峰論壇 - 數位服務平台之新時代管制研討會」下午場次在世新大學召開,將焦點集中在「數位服務平台管制規範:數位中介法的可能功能與調適」主題。

焦點集中在「數位服務平台管制規範:數位中介法的可能功能與調適」上討論。(圖/世新大學提供)
焦點集中在「數位服務平台管制規範:數位中介法的可能功能與調適」上討論。(圖/世新大學提供)

資策會科法所鄭嘉逸專案經理在比較分析歐盟、英、紐澳對於不實訊息之機制比較後,強調現今的管制精神因為需要避免社會系統性風險傷害民主機制,已從安全港態樣移動到對平台業者課責。在歐盟與英國的立法同時也配套相當完整的行為準則,讓數位治理能夠真正執行。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葉志良教授指出對於網路平台進行規範並不容易。過去台灣嘗試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但是其所執著的打擊網路平台假訊息有些盲點需要克服,尤其是業者自律必須要是有效的,未來也可對於平台主張包括金流可查、個資保護以及法律遵循要求等措施。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戴豪君教授則指出歐盟數位服務法之立法目的本為對於電子商務的管制,但是現今數位服務平台已不同以往,需對線上用戶給予更多保障,以解決數位環境之系統性風險。我國如欲再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可借鏡包括認證舉報者通知程序、廣告透明度以及研究人員近用資料庫等機制。

STBA陳依玫秘書長以需要一場改變網路巨擘全民運動為主題進行一場「有感」與談:傳媒、新聞、文化創意者等均與大型數位平台開始對抗,對於傳媒業者之當責與相關營運、內容與人力成本,大多成為數位平台之養分,並不公平。商業電視台所成就的是整體生態系而對於台灣整體社會具有極大的重要性,我國因此需要一個對稱之管制環境,並應在政策上更加鼓勵商業電視台。對於平台巨擘,也期待與本地電視台彼此能成為真正的品牌夥伴,共榮互惠,也能使品牌變現。

政治大學廣電學系黃葳威教授在專題演說中聚焦於AI世代的網路治理,發現目前AI在傳媒產業較多應用在建立媒體個人風格等面向。另外,目前傳播產業內容在地化,娛樂全球化之現象,利用半邊陲國家較低廉之製作成本成就其獲利,則需要更關心相關產業的勞動商品化等問題。對於此,黃教授認為政府應配合文化勞工與工會力量,力促跨國平台對台灣之社會責任。

黃葳威教授在專題演說中聚焦於AI世代的網路治理。(圖/世新大學提供)
黃葳威教授在專題演說中聚焦於AI世代的網路治理。(圖/世新大學提供)

綜觀本日各與談人的豐富內容,未來我國對於傳媒產業與數位平台之管制應予以平等對待,期能迎來一個更優質且平衡的傳媒產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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