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能否併新光金?金管會一次回應外界8大疑慮

新光金出嫁,陷入台新金與中信金雙龍搶珠局面,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27日親上火線回應外界疑慮。(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台新金與中信金皆有意爭娶新光金,金管會今(27)日在例行記者會上,由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一一回應有關媒體所關注的議題,這也是金管會在周一(26)日收到中信金正式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以來,首度公開對外做出回應,童政彰強調,4大利害關係人權益將會是優先考量層面。

第一、是否已收到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的申請書?主管機關15天准駁從何而來?

童政彰指出,本會在昨(26)日已正式收到中信金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的案件,根據法律依據是按照金控法36條及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依規定,本會必須在15個營業日做准駁決定,也就是必須在9月16日之前就會有答案。

童政彰也強調,這15個營業日的准駁,是訂在金控法36條規定,這項規定是早在民國90年就已有明文規定,依照當時的立法背景,最主要是考量到金融控股公司在做轉投資時,市場是瞬息萬變,因此賦予主管機關要「即時審查」的義務及作為。

童政彰也指出,金控轉投資案件原則上是「核准制」,法規規定主管機關在15個營業日之內不准駁的話,要讓業者能自動放心,因此歷年金管會的審查案件皆沒有所謂的「自動生效」,「我們一定會善盡我們的責任及審查義務。」

至於准駁的時間,若涉及到「補件」,依照行政程序,審查到某個階段終止,等到業者補件完後再接續。童政彰舉例,假設1/1送件,15個營業日內准駁,假設金管會在1/18日終止審查、要求補件,補件之後再接續審查,跑完15個營業日的流程。

至於台新新光則是走金融機構合併法機制,必須通過股東臨時會後,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第二、金管會對中信金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的准駁標準在哪?

針對中信金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的准駁標準,童政彰指出,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都有明定相關的申請要件,行政機關一定是依法行政,當金融機構選擇走合意併購就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當這家金融機構選擇以轉投資方式,就適用於金控法36條及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因此法規是非常完備的。

再者,如果選擇非合意併購,金管會也有前提條件,包括必須符合資本充足、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以及負起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

第三、台新金指出,曾在2022年向金管會提出,與中信金類似的非合意公開收購架構,但當時被金管會否決,如今中信金再提「如出一轍」的架構,監理一致的情況下,金管會應該否決中信金的申請?

童政彰指出,相關發言就必須回歸公開資訊的表達,不管是合意併購或非合意併購,目前法制都是完備的,對於金融機構相關申請,皆一視同仁、不會有預設立場,會依照法規標準來檢視。

童政彰說,個案問題必須回頭檢視,是否當年有公開對外揭露的資訊,我一再強調,金管會是依法行政,「相同的行為適用相同法律審查」。

童政彰也說,因為中信金已經循公開資訊管道,向所有投資人說明,若台新金有提出這樣的質疑,台新金應該去檢視,當年所提的架構跟目前中信金所遞的案件是否一樣,以及當時台新金是否有循重訊管道,對外說明被金管會否決。是否有相關會議記錄,後續會再去確認。

第四、台新金在法說會上指出,在已有合意併購情況下,不該以「敵意併購」驅趕「合意併購」,對此金管會的態度為何?

童政彰說,不管是採合意併購或非合意併購,不同併購方式,現行都有法律可遵循,金管會的審查規定就是依照法規來審查,金管會不會有預設立場。

童政彰指出,當合意併購或非合意併購同時發生時,涉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社會大眾權益、金融機構的客戶權益、員工權益、股東權益等4大層面,將會優先考量,其中,社會大眾權益又是最上位考量。同時金管會也會注意,整併後對於整體金融市場的發展。

第五、假設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同時發生,是否允許「二合一」或是「三合一」的情況?對於市場是否為良性發展?

童政彰指出,這段期間媒體都有一些推演及後續情況,但由於併購會涉及本身合併者與被合併者的經營決策,「會怎麼走,本會不予評論。」

童政彰也說,在整個併購過程裡面,金管會對於未來市場發展、各種想定及沙盤推演,金管會都有掌握,最主要的目標就是要確保整個金融市場穩健發展,以及在過程當中,相關利害關係人都必須平衡考量。

他也說,在談併購過程中,涉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社會大眾權益、金融機構的客戶權益、員工權益、股東權益等4大層面,這些面向都是金管會將考慮的重點。除了金管會維持金融市場穩健發展之外,金融機構本身也應該認知跟責任及義務。

媒體也關注,目前的情形是否已超乎金管會掌握?童政彰則說:「不會!」,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就是受高度監理的行業,主管機關也被賦予維持市場穩定跟發展的責任,「我們不會在這時候,任意把各種想定及情境跟大家報告。」

第六、企業社會責任方面,是否有考量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的大股東適格性?

童政彰指出,對於大股東適格性部分,由於這次因為發動機構的是金控公司,以金控公司擔任另一家金控公司,大股東適格性是沒有問題;若是個案,涉及到負責人資格條件,這就要回歸到金控法審查,針對負責人積極及消極資格條件是否符合,這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規定。

第七、經過這次事件後,未來若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同時發生,金管會是否會有優先順序? 

童政彰指出,法規設計及市場實務運作都有,在法制及公開透明的自由競爭社會之下,並沒有所謂的預測立場。

第八、未來在法令上是否有調整空間?以避免未來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同時發生?

童政彰指出,不管是合意併購或非合意併購,目前都有相關法令基礎可以進行,甚至金管會對於非合意併購有更高的條件門檻,因此市場上有不同案件申請進來,金管會當然是依法審理。

童政彰強調,法規隨著市場實務滾動性檢討,金管會持開放態度,但不會為了檢討而檢討,因此將視市場實務運作,觀察法規是否有扞格之處,將依照實際情況持續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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