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
中國國務院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由國家商檢部門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並公佈實施。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依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不准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不准出口。 規定的進出口商品,符合國家規定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或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可免予檢驗。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之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式包括:抽樣、核對總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應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接受對外貿易關係人或外國檢驗機構的委託,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檢驗項目,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應及時收集和向有關方面提供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資訊。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報關地商檢機構報檢。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應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證單。 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收貨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殘損短缺,需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對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應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可派出檢驗人員參加。 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證單。依規定須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發給檢驗證單的出口商品,應在商檢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出口;超過期限,應重新報檢。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准出口。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准裝運。 商檢機構對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根據國家規定實施抽查檢驗。國家商檢部門可公佈抽查檢驗結果,或向有關部門通報抽查檢驗情況。商檢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按國家規定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品質監督管理和檢驗。 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代理人辦理報檢手續時,應向商檢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國家商檢部門可按有關規定,通過考核,許可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檢驗機構承擔委託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依法對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可對其檢驗的商品抽查檢驗。 國家商檢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實施認證管理。商檢機構可根據國家商檢部門同外國有關機構簽訂的協定或接受外國有關機構的委託進行進出口商品品質認證工作,准許在認證合格的進出口商品上使用品質認證標誌。 商檢機構依法對實施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查驗單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根據需要,對檢驗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可加施商檢標誌或封識。進出口商品的報檢人對商檢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商檢機構或者其上級商檢機構以至國家商檢部門申請複驗,由受理複驗的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部門及時作出複驗結論。 當事人對商檢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作出的複驗結論不服或對商檢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若違反規定,將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擅自銷售或者使用,或將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者,將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擅自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非法經營,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進口或出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者,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出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商檢單證、印章、標誌、封識、品質認證標誌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由商檢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或怠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檢機構和其他檢驗機構依規定實施核對總和辦理檢驗鑒定業務,依有關規定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