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依法都審中火案 呼籲中央莫忽視民意

中火爭議延燒!台電說台中火力發電廠現有燃煤1到10號機都是特照,台中市政府說,特種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經行政院許可,只得免適用建築法相關規定,並無排除都市計畫法規定,按規定還是要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且內政部營建署99.10.25.營署建管字第0990070960號函示清楚,經政院許可特種建築物,仍須符合都市計畫、消防等規定。

台中市府指出,內政部109年4月17號邀集行政院、經濟部、台電公司、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召開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免按建築法一部的規定會議,同意本案修正後報行政院,建請同意依建築法第98條視為特種建築,但有關土地使用、都市設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勞工衛生管理及公共藝術等事項,仍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現在台電燃氣機組及其附屬設施的都市設計審議還在審議,內政部卻不遵照先前會議決議,不理會地方民意,逕自核發中火發電機組特種建築物許可,合理性著實令人存疑。

都發局指出,台電燃煤機組的興建是在台中縣時代,當時未制定都市計畫法自治條例、也沒有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地方治理尚未落實。隨時代進步,地方治理重要性與日俱增,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第3項授權訂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相關重大建設都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就是在都市計畫及自治條例的授權下,檢視地方發展的需要,這也是都市設計審議的重點。

以都市設計審議事項而言,台灣電力公司興建的燃氣機組及卸貨碼頭等相關設施,已達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規模,對於台中港海岸環境及景觀影響甚鉅,且報導所載台電承諾115年開始拆除燃煤機組,與送審的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中的說明,既有燃煤機組不除役,4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完全相悖,地方再不要求都市設計審議,屆時備用不拆,煙囪真的從5支變7支,甚至從7支變更多?都發局重申,台電應儘速趕辦都市設計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