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一審勝訴 台開須還工區二期款項4億餘元

工業區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一審勝訴。(記者徐義雄攝)
工業區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一審勝訴。(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六月二日判決,台中市工業區二期內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一審勝訴。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須返還市府四億二千五百九十六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元,且需給付市府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五%計算的利息,約九千一百七十九萬元,宣告市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由台開公司負擔。

經發局昨天說明,原台中工業區二期土地於七十年六月開發完成公告出售,出售完成後廠商陸續進駐,當時反映護坡地屬於斜坡地,無通路,管理維護不易,造成廠商困擾,評估護坡地出售予毗鄰廠商使用。

工業區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一審勝訴。(記者徐義雄攝)
工業區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一審勝訴。(記者徐義雄攝)

市府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召開「台中工業區土地標準廠商租售審查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審議土地出售可行性、範圍及價格等相關事宜;經決議後,市府與台開公司簽訂成立委任契約,委託台開公司辦理護坡地出售事宜,期間至一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任期間共出售六十三筆土地,土地價款合計四億五千八百五十一萬八千五百八十元,扣除代辦費及相關應付費用,應返還市府四億二千五百九十六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元。

經發局表示,多次請台開公司返還土地價款,該公司未依約定返還;遲至一0八年市府與其委任關係消滅後,向台開公司催告並限期給付仍未果;市府為捍衛權益,一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期間,台開公司屢以更換法院管轄權、置換代理律師及爭執相關費用支出等方式,拖延訴訟期程。台中地方法院委請會計師公會,就台開公司所列支出辦理鑑定查核後,釐清各項費用歸責,三年的努力,市府所提訴求獲法院公鑒一審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