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社區寵物出入糾紛判免罰款 更一審:仍須用推車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日電)盧姓夫婦居住台中某社區,多次違反管委會規定帶大型犬出入公設須使用推車,遭罰款逾12萬元並告上法院,法院歷審雖判免罰款確定,但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日前判仍須依規使用推車出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盧姓夫婦為台中市西區某社區住戶,此社區訂定「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規定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電梯、梯廳及大廳時,寵物須足不落地,應置入推車內,並由地下一樓車道側通行,若違規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元。

盧姓婦夫飼養1隻黃金獵犬稱呼為「七七」,於民國111年1月15日至2月7日,攜帶「七七」出入社區大廳129次未使用推車,管委會開出多張勸導單後,決議罰款12萬9000元,並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繳納。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法官認定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由集會方式,多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性質上屬法律行為中合同行為,具有私法上法律效力,判決盧姓夫婦不得攜帶大型寵物進出大廳等公共區域,並應支付10萬1000元。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住戶應遵守社區規約,以共同維護環境,至於罰款部分經檢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逾越社區規約授權範圍,難認有法律上效力,判決盧姓夫婦應依照規定攜帶寵物,罰款部分免罰。

全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社區「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是否過於拘束住戶,須詳查發回更審,罰款部分判免罰確定。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法官認定,管理辦法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的多數決議,具有法正當性,盧姓夫婦自應受住戶規約有關飼養寵物限制規定拘束,日前判2人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