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佔用板橋8筆國有地 更一審改判賠償交通部9827萬元

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交通部認為,中國廣播公司無權占有新北市板橋區8筆國有土地、八里區10筆土地,因此求償2009年到2016年間的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高院之前判中廣賠1.4億元,其中3171萬元(板橋放送所、八里土地)獲判決確定,但最高法院將板橋8筆土地的1.1億求償案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改判中廣賠償交通部9827萬元,其中6921萬須加計遲延利息。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中廣無權佔有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8筆國有土地,總面積合計有15944平方公尺(包含地上物面積403平方公尺、圍牆內空地面積15541平方公尺),但法院判決確定後仍未返還,因此決定向中廣索討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交通部依《民法》規定,以各年度土地申報地價的5%為計算基礎,認為中廣無權佔有的時間為2009年12月18日到2016年6月17日,因此應返還1億1423萬395元的租金本息。

高院更一審認為,前案確定判決已經認定中廣在1985年8月5日用作價轉讓為原因,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中廣的債權和物權行為都屬無效,因此該批土地屬於國有地,中廣既然無法舉證佔有土地的正當權源依據,就應該認定為無權占有,因此,中廣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返還給交通部。

高院更一審認為,就圍牆內空地部分,交通部可以請求給付2009年12月28日到2016年6月17日為止的不當得利;就地上物占用土地部分,交通部可以請求中廣給付2009年12月18日到2015年8月11日為止的不當得利。

更一審指出,不當得利的租金計算,應該按照土地申報地價的年息5%來計算,不過因為中廣在2010年9月1日到2014年8月31日曾出租部分土地收取租金,但租金低於申報地價的年息5%,因此這部分應該返還的不當得利應該以收取的租金上限。

更一審計算後,認為交通部可以請求的不當得利合計為9827萬3306元,其中6921萬4394元應加計遲延利息,其他部分則無理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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