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吊臂砸落1死13傷 2吊車工人遭起訴、興富發不起訴
台中捷運綠線去年5月撞上興富發建案墜落的吊臂,造成1死13傷的重大事故。台中地檢署29日偵結,認定塔吊拆除作業2名工人涉犯《刑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嫌提起公訴;至於興富發、齊裕營造等公司均獲不起訴,消息一出民眾有不同看法。
民眾王小姐認為,「基本上我是覺得不合理,因為我覺得工地那邊應該有監督的責任,所以我覺得應該有連坐責任這樣。」
另一名民眾張先生則說道,「外包和建設公司就只有道義上的責任,法律上是還好。」
檢方表示,現場指揮手許姓工人及機械操作員呂姓工人,因違反「塔式吊車工程施工計畫書」及「拆除機說明書」規範,便宜行事拆除吊臂釀禍,有明顯過失。
至於興富發、齊裕營造等公司,以及現場工地蔡姓負責人,則因為沒有違反作業規定,因此沒有《刑法》上可以歸責的事由,才給予不起訴處分。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宏昌表示,「承辦檢察官經調查證據並審酌相關資料之後,認為其餘涉案人等並沒有違反相關作業規定,沒有《刑法》上應予歸責的事由,爰以不起訴處分。」
台中市交通局對此表示尊重司法,交通部則為了改善捷運事故通報機制,29日預告修正《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規定未來除了一般行車事故外,異常事件也要通報。另外擅自拋擲物品影響行車安全、闖入行車路線等管制場所,從原本最高7500元罰鍰提高到100萬元。
交通部專委魏瑜指出,「如果有擅自闖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的橋梁、隧道、涵管,跟站區內非公共通行處所的話,我們這次修訂第50條,處罰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強調,修法範圍還包括發生事故時,捷運公司若拒絕配合主管機關調查,最重甚至可以廢止營運許可,強化主管機關對捷運營運機構的監理機制。預告修正期將有60天,預計10月底就可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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