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台南戴奧辛污染 台南地院再判賠逾千萬元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6日電)中國石油化學公司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案,繼2018年中石化應賠償受害居民1億8000萬元定讞外,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再對另案受害居民提起損害賠償判賠1437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這起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損害賠償案,始於2017年當地229名居民向中石化及經濟部提起告訴,但因時效問題,台南地院判決中石化應賠償1437萬5000元,僅適用於39名原告,其他190人已過時效。經濟部則免賠。

如同第一案2018年逾300名當地居民提告損害賠償定讞,2017年提起的第二案損害賠償事由也差不多,但因符合時效僅39人,所以台南地院判處中石化賠償金也僅約第一案的8%。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廠區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前身是台鹼安順廠,早年利用水銀電解法電解食鹽水製造鹼氯,使周遭鄰里遭汞污染,居民捕食魚蝦,戴奧辛囤積體內,數值居高不下。

受害的顯宮里、鹿耳里及四草里等超過300名居民,2008年對經濟部、中石化及台南市政府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國賠告訴。台南地院一審判決經濟部或中石化須賠償1億6817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賠1億9158萬元,但經濟部免賠。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中石化應賠償受害居民1億8000萬元,經濟部免賠確定。(編輯:謝雅竹)10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