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採購案涉貪纏訟八年 三人收賄未獲緩刑判決定讞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前負責採購人員涉貪收賄案纏訟8年,依速審法規定減刑,高等法院二審依收賄罪等判刑十人2個月至5年2個月不等刑期,其中七人認罪獲緩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三名涉案公務員的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楊姓、何姓、曾姓、王姓、張姓、林姓等男子涉案時,分別擔任中科院採購案承辦人,蔡姓、林姓、許姓、楊姓等被告為投標業者。楊男等人於民國95年間私下提供標案資訊給蔡姓業者等人,指示業者依業者的報價圍標並得標,並各自向業者收賄新台幣3萬元至251萬餘元不等;蔡姓業者等人配合圍標,則從中獲利76萬餘元至150萬餘元不等。

一審認定,楊男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期約賄賂等罪;蔡姓業者等人則涉犯交付賄賂、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等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考量,本案爭訟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因此判處楊男等十人2個月至5年2個月不等徒刑,其中六人宣告緩刑。

本案僅四名公務員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曾男、王男改口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因此改判曾男2年8月徒刑,王男2年徒刑、緩刑5年,否認犯罪的張男與楊男,仍維持4年2月、5年2月刑度。

未獲緩刑的曾男、楊男與張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