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會開除違法 蔡仁堅勝訴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新竹市長蔡仁堅,3年前回鍋登記參選市長,被民進黨中評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蔡不服提告,台北地院一審判他敗訴,高院認定民進黨未經全國黨代表大會將蔡仁堅除名,違反民主原則,逆轉改判蔡勝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日判決駁回,蔡的民進黨黨籍存在確定。
民進黨中執會2014年8月,提名當時的市議員林智堅為新竹市長候選人,隔月蔡仁堅也投入新竹市長選戰,但隨即遭中評會開除黨籍。
蔡仁堅認為他是在黨內沒有合法提名程序的情形下,才登記參選並非違紀參選,且中評會也無權進行除名處分,因此透過打官司確認他的民進黨籍存在。
蔡仁堅主張,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等規定,社團法人(人民團體)開除社員(會員),得經由總會(會員大會)決議,但民進黨僅依中評會裁決理由書就將他除名,此處分無效,黨員身分仍有效存在,也非違紀參選。
民進黨則主張,中評會是經民主程序且具有黨員民意基礎所組成的單位,合乎民主原則及《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定,自然可以作出開除黨員的決議;蔡仁堅未受黨提名逕自登記參選,屬違紀參選,中評會作成除名處分當然合法。
一審北院認為,民進黨中評會委員是每2年由全國黨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其組成可認定已間接反映全體黨員的民意,得以代表民進黨的黨員參與黨務,因此與《人團法》規定除名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相符,有權作成撤銷黨員決議,判蔡仁堅敗訴。
蔡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中評會只是民進黨中央黨部轄下的單位,並非會員代表大會;中評會決議開除蔡仁堅黨籍,事後並未經黨員代表大會追認,已違反《人團法》及民主程序,改判蔡的民進黨黨籍存在。這次換民進黨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結,昨日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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